Page 50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50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中、上游河段之山林水土保持機能不足,無法抵抗天然災害,應負《國
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四、被告行政院並無怠於執行職務
行政院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因應莫拉克颱風來襲,於中央氣象局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晚間 8 時 30 分發布莫拉克颱風警報後,立即二級開設
莫拉克颱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各參與編組機關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作業,透過防救災資通訊系統、電話、傳真等各項通訊方式與各縣市政
府保持密切聯繫。惟於民國 98 年 8 月 7 日下午 4 時及晚間 7 時,中央
氣象局對於臺東地區山區之總雨量預測僅為 200 至 400 毫米,為全臺各
地預測降雨最低之地區。被告臺東縣政府亦於民國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1
時,依行政院所成立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完成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辦理相關因應作為。並為預防災害發生侵害人民生命疏散撤離嘉
蘭村民 200 人,全數安置收容於安全之處所,足見行政院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業已主動協助地方政府因應災害處理,有效執行疏散撤離作為,使
嘉蘭村村民免於遭受傷亡,已將災害損失降低,尚難謂有何怠於執行職
務之情事。
五、被告臺東縣政府、第八河川局、水保局是否應負《國家
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
監察院調查報告結果顯示,太麻里溪於莫拉克颱風來襲時,造成嚴
重水患之首因,係因集中於民國 98 年 8 月 7、8 日二日之強降雨。太麻
里溪於遭受海棠颱風豪雨侵襲造成嘉蘭村水患後,被告臺東縣政府立即
為系爭治水規劃之提出、設計,此均係與被告第八河川局、水保局及公
共工程委員會等中央單位及多位專家學者討論之結果,已將太麻里溪左
岸嘉蘭村段列為優先項目。惟因系爭治水規劃執行之行政程序費時,對
於已遭海棠颱風侵襲之嘉蘭村居民而言緩不濟急,故系爭治水規劃新提
出緊急防洪保護措施,而採用臨時性保護工,然均係以能順利宣洩 50
年計畫洪水量為計算,原應無安全上之疑慮。被告臺東縣政府依系爭治
水規劃所設置之堤防,在一般客觀情狀下應足以抵擋颱風所造成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