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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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工程所致。

                  自民國 94 年 7 月海棠颱風來襲至民國 98 年 8 月莫拉克颱風來襲此
              近四年間,共計有 17 個颱風侵襲臺灣,其中不乏數個颱風均係於花蓮
              海岸附近登陸,路徑與海棠、莫拉克颱風相近,期間亦有挾帶豪雨;惟
              於此四年內,並未發生如莫拉克颱風如此嚴重之氾濫情形,則莫拉克颱

              風所造成之氾濫,與被告臺東縣政府、第八河川局怠於清除河道泥沙淤
              積或設置防汛設施之行為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而屬天然災害所致。
                  被告臺東縣政府及第八河川局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構成要件,並不能僅以檢討報告及監察院報告為證據;況莫拉克颱
              風所帶來之高強度、高總量降雨及洪峰量,並不具備危險發生之預見可

              能性及損害結果之迴避可能性。被告臺東縣政府於太麻里溪河水氾濫前
              業已疏散嘉蘭村村民,從而並無人員傷亡,亦足證明被告臺東縣政府並
              非毫無預警措施。是以,原告主張被告臺東縣政府、第八河川局應負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難認有理由。
                  原告並未明確舉證被告水保局究有何項具體之水土保持措施及災害

              預警措施有所疏失,本件風災主要肇因於如前述之高強度、高雨量降雨
              而導致之洪峰量,縱被告為相關措施亦無從阻擋災害之發生,是即不足
              以認為被告水保局已毫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負有必須立即作為之義
              務,是被告水保局自無怠於作為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可言。

                三、被告機關林務局並未怠於執行職務

                  甲等人主張林務局之林業政策疏失,導致水患嚴重,其根據為雜誌
              報導以及期刊論文,然相關文獻為對林業政策之建議,並且亦肯定林務

              局全面禁伐之政策,是否得憑此認為林務局之林業政策過失,導致本次
              風災之洪水發生,實有可疑。
                  國內外之研究均認為,山區之日累積雨量達 400 毫米以上,縱有山
              坡森林,亦足以造成山崩。而莫拉克颱風期間,太麻里溪上游日雨量達
              1,000 毫米以上,屬長延時且高強度之降雨,顯已超過山坡森林之承載

              及抗滑能力,因此導致坡地崩坍,實難謂被告林務局之公務員有何過失
              可言。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林務局採行不當之造林政策,導致太麻里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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