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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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崩之累積日雨量 400 毫米,所致崩塌應為極端氣候下不可抗力之天然災
害,而與林業、造林政策無關。林務局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責
任。
六、被告行政院主張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民國 98 年 8 月 5 日晚間 8 時 30 分發布莫拉克
颱風警報後即二級開設,與各縣市政府密切聯繫,並於 8 月 6 日上午 8
時 30 分提升為一級開設。惟當時中央氣象局對臺東地區山區總雨量預
測僅為 200 至 400 毫米。臺東縣政府亦依中央通報於民國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1 時,完成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並疏散嘉蘭村民,有效避免
人命傷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以莫拉克風災之雨量研判,即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預知有災害發
生,亦無法於 2 日間採取阻止溪水溢堤淹沒嘉蘭村之有效措施。故無論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是否將具體災害規模告知地方,嘉蘭村受災結果均未
能改變。行政院為災害防救立法政策之決定機關,而非實際執行搶救之
機關,故甲等人主張行政院正、副院長執行職務有故意過失云云,顯不
符《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要件。
肆、爭點
一、各被告是否應負《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
二、被告臺東縣政府、第八河川局、水土保持局是否應負《國家賠償
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伍、法院判決
一、《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怠於執行職務」構成國家賠償責
任之要件
現代《國家賠償法》已拋棄須公務員執行職務主觀上有過失,客觀
上為違法之理論;而側重於危險分擔原則,縱使公務員為合法執行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