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499

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崩之累積日雨量 400 毫米,所致崩塌應為極端氣候下不可抗力之天然災

              害,而與林業、造林政策無關。林務局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責
              任。

                六、被告行政院主張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民國 98 年 8 月 5 日晚間 8 時 30 分發布莫拉克
              颱風警報後即二級開設,與各縣市政府密切聯繫,並於 8 月 6 日上午 8
              時 30 分提升為一級開設。惟當時中央氣象局對臺東地區山區總雨量預
              測僅為 200 至 400 毫米。臺東縣政府亦依中央通報於民國 98 年 8 月 6

              日下午 1 時,完成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並疏散嘉蘭村民,有效避免
              人命傷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以莫拉克風災之雨量研判,即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預知有災害發
              生,亦無法於 2 日間採取阻止溪水溢堤淹沒嘉蘭村之有效措施。故無論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是否將具體災害規模告知地方,嘉蘭村受災結果均未

              能改變。行政院為災害防救立法政策之決定機關,而非實際執行搶救之
              機關,故甲等人主張行政院正、副院長執行職務有故意過失云云,顯不
              符《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要件。

              肆、爭點


              一、各被告是否應負《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
              二、被告臺東縣政府、第八河川局、水土保持局是否應負《國家賠償
                  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伍、法院判決


                一、《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怠於執行職務」構成國家賠償責
                     任之要件

                  現代《國家賠償法》已拋棄須公務員執行職務主觀上有過失,客觀
              上為違法之理論;而側重於危險分擔原則,縱使公務員為合法執行職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