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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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能,顯未達河川流量斷面維持之目的,無法因應莫拉克颱風於太麻里溪
上游水流夾帶泥沙沉積河床,致河川通水斷面縮小,洪流漫溢河岸淹沒
嘉蘭村聚落。則被告臺東縣政府之公務員,就清除河道泥沙淤積一節,
顯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怠於設置防汛設施:被告未於河川兩岸之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
所需器材之儲備所及儲備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致莫拉克
颱風之豪雨達到使溪水暴漲警戒時,嘉蘭村並無足夠之器材及土石料阻
止溪水漫溢及堵塞防洪建造物最早之破口。是被告之公務員疏於依照災
害防救法之規定,錯失搶救之良機,顯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未落實災害預警措施:被告未有效落實相關防災警戒之整備工作,
缺乏資訊整合之應變機制,疏於事前建立完善的防災警戒措施,導致本
件災害發生之災情通報延誤,造成損失擴大,是被告之公務員就此部分
亦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二) 第八河川局之責任
1. 應負《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責任
被告第八河川局未能有效執行該河段之疏濬及河川治理工作,造成
河川泥沙淤積縮小通水斷面,洪水宣洩不及,致釀成本件重大災情,是
被告第八河川局就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顯有欠缺,而應負《國家
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賠償責任。
2. 應負《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責任
被告之公務員怠於清理泥沙淤積,致使河道流水斷面減少,抬高河
床,洪流夾帶大量泥沙擠壓橋面或溢漫河岸,而釀成本次災害。又依系
爭治水規劃之具體治理計畫,顯見政府已意識到嘉蘭村堤防建設屬防洪
減災刻不容緩之事宜,詎被告之公務員竟至莫拉克颱風侵襲臺灣之數年
間,仍未辦理防災工程。是以,被告公務員就怠於清理泥沙淤積及怠於
設置相關堤防工程,顯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