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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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為止,並無不當遷建嘉蘭村之情事。

                  就甲等人所請求之金額部分,財產損害缺乏具體舉證。縱有損害,
              亦與臺東縣政府之作為無關。況且文化權之具體概念空泛,又是否可與
              民法第 195 條之人格權等同,均屬可疑,甲等人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
              自非有據。

                三、被告第八河川局主張

                  太麻里溪屬縣管河川,堤防與疏濬均屬臺東縣政府職權,河道亦非

              公有公共設施,甲等人並未具體指陳第八河川局所管理之何設施於設置
              管理上有所欠缺,自無《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責任。
                  太麻里溪自民國 95 年起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然測量、
              分析等工作需時,流域環境又變化劇烈,規劃相當困難,最後於民國 98
              年 6 月奉行政院經濟部核定,旋即於同年 8 月發生莫拉克風災,第八河
              川局並未怠於執行治水規劃,並無《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責任。莫拉

              克風災造成之洪峰流量遠超原先計畫洪水量,為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
              與第八河川局無涉。另甲等人對損害之舉證亦有未足。

                四、被告水土保持局主張

                  太麻里溪屬縣管河川,權責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且莫拉克風災期間
              警戒疏散得宜,未有人員傷亡,此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預警、避難規劃
              之成果。莫拉克風災應檢討者,為太麻里溪之防汛搶險工作是否有疏

              失,而非水土保持局所管之水保工程與預警措施有何懈怠。再者,多利
              野溪本次因治理生效,未有土石溢流,與嘉蘭村因太麻里溪溢流致災亦
              無因果關係。

                五、被告林務局主張

                  林務局自民國 80 年起禁止砍伐天然林,且採多元混合栽植,並非
              採取單一林相之造林政策。又,太麻里溪上游為大武山自然保育區,向
              採自然復育,未有人工造林及曾為伐木之紀錄。莫拉克風災期間,太麻
              里溪上游之累積雨量為 1500 毫米至 2100 毫米,已超過學者研究導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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