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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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案例十六 嘉蘭村風災國家賠償案
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國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案由 國家賠償
關鍵詞 國家賠償、國家不作為、因果關係、居住權
壹、案例事實
原告共 66 人(以下合稱甲),均係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村村民,依原
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嘉蘭村位居沖積扇平原之行水區,並不適合定居。
然而自日治時期開始至國治時期間,排灣族人即陸續被政府移居至嘉蘭
村。嘉蘭村於民國 94 年 7 月間遭海棠颱風重創,造成村民無家可歸,
住家遭太麻里溪河水暴漲沖毀。民國 98 年 8 月 8 日莫拉克颱風來襲,
是日凌晨洪水即開始暴漲,嘉蘭村開始淹水,約於清晨 5 時,洪水溢過
南太麻里溪並潰堤,洪流擴散廣闊,使民宅及農舍遭洪水沖刷破壞,周
邊農田皆遭大量土石淤積掩埋,甚至積水達到一層樓高。災後經統計,
嘉蘭村房屋全倒 46 間,嘉蘭村農地重劃區淹沒約 100 公頃,聯外道路
路基沖毀交通中斷。
原告認為被告(臺東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就相關防汛措
施、橋梁等公共設施設置有不當、欠缺之處,且主管之公務員於災害
前、災害時,各有怠於執行職務,包括被告臺東縣政府於河川治理、防
洪等作為不當,並怠於清淤、設置防汛設施等;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
局防洪規劃不當、怠於進行防災工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未
妥善規劃工程、怠於建制預警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怠於採行
適當林業政策;行政院怠於指定專業指揮官、預警地方政府。原告甲認
基於上述各機關之疏失,造成原告之財產及適當住房權、健康權、文化
權、家庭權之人格權受有損害,爰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條第 2 項向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