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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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注意義務之法理,本文認為本案之「土石流防災避難疏散作業規定」係

              屬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於事故發生時,所依循之行政流程,換言
              之,即與上述之「服從長官或上級機關之違法指示」性質相同,換言
              之,公務人員執行行政命令時,倘若該行政命令有違背母法之情事,因
              公務人員本身即具有知法的義務,即應具備一定之專業程度,不應縱其

              以「不知行政命令違背母法」作為抗辯。因此,本文肯認二審判決,當
              行政命令與母法違背之時,以母法之規定判定是否有所過失。
                  惟,雖行政機關於通知那瑪夏鄉之居民土石流之迅即及撤離有所過
              失,然本文認為二審法院以「依人性趨吉避凶及原住民對其環境熟悉、
              靈敏之特性,若悉有危害發生,居民自會往安全之處所避難,非必會去

              民族國小避難」,不以採納行政機關之抗辯是否合理?依據「土石流防
              災避難疏散作業規定」四、5.(4)之規定,行政機關有協助弱勢人民至
              避難處所之責,且於判決內文既已提及於八八風災期間,南沙魯村之對
              外交通中斷,民族國小做為行政機關指定之避難處所情形下,何能以
              「居民自會往安全之處所避難」作為因果關係不中斷之理由?且本文對

              二審判決此一部分持保留態度。由此判決認定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擔賠償
              責任之結果,可能必須更進一步考量,現行山地原住民因為傳統習慣而
              選擇居住之地點,往往在氣候變遷與國土維護不易之情況下,日益危
              險。如何在傳統與安全之間妥善衡量,實為重要挑戰。


              相關法律條文
                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1 項
                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第 1 項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

              相關案例
                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國字第 4 號
                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國字第 3 號

                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國字第 6 號

                 之國賠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53 期,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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