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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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
                   之安置,為所明定。可知法律就防範災害發生,乃賦予行政機關有
                   選擇以勸告或強制撤離之權限,原告逕執上開條文之「應」字,主
                   張地方政府已無裁量權限云云,已有誤會。
                3.  農委會針對《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關於土石流災害防範及救難部

                   分,於 93 年 12 月 23 日函頒土石流作業規定,依系爭土石流災害
                   當時所應適用土石流作業規定第 4 點(三)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
                   布該地區為 1 級(紅色警戒)土石流警戒區,地方政府「得」指示
                   撤離強制疏散,亦清楚訂定當土石流紅色警戒發布時,仍留予地方
                   政府視情況進行強制撤離或疏散之裁量空間。此對照土石流黃色警
                   戒發布時,地方政府即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之規定,益徵明確。上
                   開土石流作業規定,乃農委會依據法律授權而制訂發布,其賦予地

                   方政府裁量權限之規定,亦與其母法即災防法規定尚無牴觸。職
                   故,高雄市政府及那瑪夏區公所抗辯原地方機關依上開災防法暨該
                   法授權農委會所制訂之土石流作業規定,對於是否劃定管制區並執
                   行強制撤離或疏散,具有裁量權限乙節,自為可取。從而,原地方
                   機關於本件災害發生當時,既有裁量是否需要劃定管制區並強制撤

                   離之權限,則其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是否已無不作為之裁
                   量空間。
                4.  原告主張系爭土石流災害發生前,水保局既已針對系爭溪流發布土
                   石流紅色警戒,中央氣象局復持續提供雨量即時及預報資訊供參,
                   原地方機關之裁量空間亦已減縮至零,而應立即強制民眾撤離警戒
                   區。但法院認為系爭臨界雨量僅係推測之結論,尚待長期資料分析

                   始能確認或修正,能否引為是否原地方機關發動強制撤離之判準,
                   已屬有疑。原告援引災前所無之調查數據,指摘原地方機關當時未
                   以此為據,作出強制撤離之判斷,自有未合。
                5.  鄉災害應變中心所負責轄區內除南沙魯村外,尚有瑪雅村及達卡努

                   瓦村等山區偏遠部落,且颱風亦持續肆虐致外援無法到達,該等值
                   勤人員復須在應變中心待命以接收最新災防資訊,並通報實地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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