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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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三) 高雄市政府


                  原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下稱縣災害應變中心)自 98 年 8 月 6 日
              15 時一級開設起,農業處即成立「農業災害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並進駐縣災害應變中心,並於 98 年 8 月 7 日 17 時通報那瑪夏鄉災
              害應變中心(下稱鄉災害應變中心)依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內容進行防災

              警戒作為,並派巡佐挨家挨戶通知南沙魯村民撤離,並於 98 年 8 月 8
              日當晚即安置村民,足見高縣府已盡通報及協助撤離之責。系爭土石流
              災害發生前尚無相關之研究,且莫拉克颱風在南沙魯村總降量為歷年颱
              風之冠,先前未有任何颱風帶來超過 800 毫米之總雨量,是本件災害發
              生之原因已超越人力所能預見,原告自不能以此災後研究之結果,引為

              高縣府所屬公務員未盡作為義務之依據。高縣府於平時整備期間,已依
              土石流作業規定協助各鄉鎮公所擬定各種計畫,也積極爭取經費,尚無
              原告所稱未進行各項防避災害及救災演練之情事。

                 (四) 那瑪夏區公所


                  那瑪夏區公所依其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1 項所定職掌範圍、高雄市未
              就此交辦,又那瑪夏鄉公所之權利義務於改制後,依《地方制度法》
              (下稱地制法)第 87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既應由改制後之高雄市政府
              概括承受,那瑪夏區公所就本件並無當事人能力自明。
                  崩塌尚非人力以目前之科技、技術可得預測,則連具有專業知識之
              學者專家尚無法預測崩塌,自難期待那瑪夏鄉公所所屬一般公務員可得

              預見其崩塌並繼而引發系爭土石流災害。原規劃之避難處所即民族國小
              亦遭土石流淹沒,故縱使那瑪夏鄉公所當時有進行強制撤離至上開避難
              處所,亦無法避免系爭損害之發生,可見系爭損害結果與有無執行強制
              撤離作為間,並無因果關係。更何況,以當時南沙魯村對外交通中斷、

              通訊斷續不定之狀態下,亦無法期待當時留守鄉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之 6
              名公務員進行強制撤離。職故,那瑪夏鄉公所所屬公務員仍有強制撤離
              之裁量空間,並無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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