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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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據,將此條項之賠償該當要件之判斷主要限縮為:第一,必須人民權益
受侵害達危險迫切程度;第二,公務員無裁量空間。對於前者,法院引
用專家證人之研究報告與先前好茶部落遷村結論,認定人民權益並未達
到危險迫切之程度,因而認為相關行政機關尚有裁量空間,故無怠於監
督管理之責。然而,在承平之際,欲以國家公權力強制人民自原生土地
遷移,若無明確妥適之配套措施,本有影響人民適足住居權之虞。更何
況,若非政府相關機關將所有資訊進行完整揭露,否則一般人民往往不
會特別質疑自己居住環境之整體環境安全情況,尤其好茶部落之現址係
因民國 66 年臺灣省政府之決定而遷移,居住於新好茶部落之居民自然
合理期待當時之政府已經考慮各種條件狀況而要求其遷移目前新好茶之
部落位置。因此,法院判決僅提及 98 年 6 月 15 日屏東縣政府修正編製
「屏東縣霧台鄉好茶部落遷建計畫(草案)」內容,認定遷村並非唯一
選擇,而認定好茶部落居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並不存在迫切之危
險,卻未進一步論述好茶部落居民是否獲得相關政府機關充分之資訊揭
露,而得正確判斷是否該部落位置確實已經存在對於自己生命、身體、
財產法益之迫切危險,似乎未能考慮原住民族傳統習俗中對於部落土地
之依賴情感,以及其對於政府相關資訊宣導之理解情況。
關於裁量空間部分,本件判決認為《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 1 款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 條、第 2 條、第 4
條、第 7 條、第 7 條之 1 規定,均未規範遷村時機、遷村期程、如何遷
村之具體內容,在此一情況下,被告機關於 96 年已經意識以遷村來迴
避未來可能發生之災害,並著手規劃遷村事宜,此後並非毫無進度,因
而並非怠於行使職務。亦即,先以法律條文並未課與行政機關具體行政
作為義務為前提,認定行政機關因而有較大的裁量空間,接著再以行政
機關已有若干作為,即認定不違反裁量空間。法院此等判決似乎過於尊
重行政機關之裁量空間,未能進一步判斷行政機關此等裁量行為在氣候
變遷之現代社會中,繼續以有作為即可免責的寬任態度,是否將使得行
政機關無法因應新的時代變遷而人民因為無法繼續信賴行政機關必須自
力救濟?另方面,法院此等認定,等於給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一個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