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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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二、被告、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高雄市那瑪夏區區公
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南區
水資源局)之答辯
(一) 水土保持局
本件致災原因,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工會)與國家
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共同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下稱土木水利學
會)於 98 年 10 月 20 日辦理「莫拉克颱風高雄縣那瑪夏鄉小林村及那
瑪夏鄉、桃源鄉致災原因調查」報告(下稱工程會報告),指出本次降
雨特性為總累積雨量大、降雨延時長皆超過歷年紀錄,輔以監察院報
告,可知莫拉克颱風襲台前,南沙魯村附近地區並未有明顯破壞水土保
持跡象,且此次風災崩塌租地面積占同林班崩塌面積之比率甚微,顯示
系爭土石流災害係因莫拉克颱風所帶來之超大豪雨及長時降雨所致,與
當地水土保持措施並無直接關聯,原告指稱水保局未善盡水土保育工
作,亦為致災原因云云,顯屬無據。水保局災前早已依職權制頒相關法
令,以整合防災單位、強化應變處理能力及建全地區防救災體系,並且
加以落實。水保局已依權責於颱風期間監控雨量情形,適時發布土石流
警戒,並通知地方政府因應。原告就其所指系爭溪流應劃為特定水保區
乙節,並未舉證其必要性及與系爭土石流災害發生之關聯性。
(二)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水資局於 92 年報奉行政院核定推動系爭引水工程,而該工程計畫
已於 91 年 6 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那瑪夏鄉公所亦於 94 年 2 月召
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決議同意撥用,並依程序報高縣
府原民局轉行政院原民會取得同意撥用函後,提報國有財產局辦理撥用
程序,均係依法行政所為。原告所稱攔河堰位址係在荖濃溪上游河段,
與系爭土石流災害發生地點位在旗山溪上游河段及其支流,兩者分屬不
同流域,自無因果關係可言。原告主張因系爭引水工程開炸隧道而造成
地層鬆動,並導致地滑或土石流云云,並無科學及實務之立論依據,委
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