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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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即明顯之危險,被告機關當不能貿然進行強制遷村,則好茶部落未

                  及遷村,誠屬憾事,仍不足以認為被告機關已然怠於執行職務。

              陸、評析


                  莫拉克颱風後續產生之八八風災對於臺灣南部土地之重創,可謂前
              所未見。氣候變遷下的災害嚴重性日益超過人們以往對於自然環境的想
              像,使人驚覺,不僅許多人為的防災技術停留在氣候未歷經嚴重變遷前
              的科技指標,無法符合、預測、更遑論預防災害。誠如法院在判決所引
              用之專家鑑定意見所云「莫拉克颱風為百年以上重現期距機率,此事無

              人能夠預料」,在此情況下,國家行政機關習慣以承平時代之行政官僚
              思維處理災難後的重建事務,對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之
              多元文化誡命似乎僅將其視如裝飾,並未積極地在現實行政法令中予以
              落實;尤其政府事後救災工作的遲緩與延宕,對於受創最為嚴重的原住

              民族部落以及受創部落賴以維生的傳統領域,並未能即時予以協助,造
              成災區民眾怨聲載道;甚至,當時政府火速立法通過之《莫拉克颱風災
              後重建特別條例》,不但未經過災區原住民族之適當參與,且未舉辦凝
              聚地方共識、汲取民間智慧之公聽會而倉促立法,更讓飽受摧殘的原鄉
              聚落原住民族人與相關公益團體高度憂心原住民族是否將從黃昏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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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向消失的民族 ;更遑論相關國家責任行政法令一直是停滯於二次大
              戰後之法制觀念,以過失、究責主義為基調,未能適當地適用預防理論
              與國家自己責任理論,造成將所有的損害認定為不可抗力之天災禍害,
              以避免在現行《國家賠償法》制度下,必須對有責任之公務員究責之後
              果。以下數則相關國家賠償案例之所以發生,事實上均有這樣法制上之

              缺憾與不足存在。
                  詳言之,本案所應檢討之法制缺失有二:首先,本案是否僅能適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請求國家賠
              償?法院判決主要判斷皆聚焦於此,並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9 號為


              13  蔡志偉(2009),〈災後重建與人權保障─以原住民族文化爲本的思考〉,《臺灣民
                 主季刊》,6 卷 3 期,頁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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