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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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貳、訴訟結果


                  原告之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原住民,魯凱族)主張

                  民國 66 年,臺灣省政府以交通因素將屏東縣霧台鄉的舊好茶部落
              遷移至隘寮南溪河旁,地勢低階臨近河道,不宜人居之新好茶村(好茶

              部落),當時政府所為遷村選址,已有不當。98 年 8 月 8 日莫拉克颱風
              來襲,挾帶超大豪雨,崩塌土石沖刷到河道,隘寮南溪河道淤積,全無
              通洪能力,致使隘寮南溪暴漲,好茶部落被溢出之水、土砂石掩埋,造
              成渠等之房屋及財物(文化資產)滅失。
                  好茶部落遭掩埋之因為:(1)屏東縣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深知新
              好茶村面臨隨時遭土石流之危害,遷村已經刻不容緩,屏東縣政府於 96

              年 8 月 31 日編製完「屏東縣霧台鄉好茶村遷建綱要計畫」並呈請原住
              民族委員會核示,惟後續竟虛耗於公文作業往返,延宕遷村。(2)隘寮
              南溪為第七河川局管轄之高屏溪水域重要支流,第七河川局忽視隘寮南
              溪河道逐年淤積之嚴重性,96 年 9 月 7 日參與「屏東縣霧台鄉好茶村部

              落安全評估及危險區域勘定及危機戶認定會勘」怠於疏濬。經濟部水利
              署未能有效監督管理第七河川局之防汛工作,同屬怠於執行職務。(3)
              好茶部落北方有大規模崩塌地,水土保持局竟未將周圍崩塌地列為特定
              水土保持區,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怠於整治崩塌地。(4)隘寮南溪
              上游集水區,流經屏東事業區 9 個林班地與 34 林班地為屏東林區管理

              處所轄,屏東林區管理處對於水源地帶或河川兩岸之崩塌地負有整治或
              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義務,違反《森林法》第 21 條規定,怠於整治。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林務局怠於監督管理其等下轄機關水土保持
              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整治源頭崩塌地,預防土石流。渠等因被告機關怠

              於執行職務,共同造成滅村之結果,受有房屋、財物(文化資產)及非
              財產上之損害,為此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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