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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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技術規範之適用,然依系爭開發案之特性,仍應就系爭開發案對海洋生

              態影響進行分析與預測,始為適法。
                  系爭開發案之主辦單位為臺東縣政府旅遊局(現已更名為臺東縣政
              府城鄉發展處),僅該開發單位擔任系爭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委員時,始須迴避表決,原審以系爭審查會共有 9 名委員出席,其中

              彭○○、黃○○、許○○及廖○○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上訴人臺東縣
              政府)委員,於該委員會審查系爭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
              時,應迴避決議(表決),上開審查會出席委員扣除應迴避之委員後,
              僅剩 5 名委員出席,不足全體委員半數,依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為決議,則因上開委員未依
              法迴避(表決),所為審查結論,其程序即屬違法。

                  而關於應有「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之適用」一事,本審法院維持
              原審見解,原審以為黃金海開發計畫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取得
              開發許可,雖逾期未開工,然已經開發單位依法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在案,並未停止該開發案,足認該開發計

              畫係屬規劃中之計畫,上訴人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製作系爭開發
              案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時,自應將黃金海開發計畫與系爭開發案相互關係
              或影響記載在說明書中。綜上所述,原審所持理由雖未盡周詳,但不影
              響判決之結果,仍應予以維持。

              陸、評析


                  本案係國內環境法,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受行政法院審查之著名案
              例,當事人主要爭執者係環境影響評估之程序是否合法,尤其是環境影

              響評估委員是否該當迴避事宜,似乎與原住民並無直接影響,甚至上訴
              人美麗灣公司曾提及:「觀諸杉原地區富山居民連署書、卑南鄉富山村
              村民連署書及卑南鄉富山村當地部落原住民連署書等,即可看出當地大
              多數之居民於瞭解本開發案之具體內容及上訴人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
              公司為保護環境提出之規劃後,均支持本開發案之實施,且期盼能早日

              開幕,讓開發案帶來更蓬勃的觀光事業發展,及幫助推廣原住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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