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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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參、當事人主張
一、上訴人主張
(一)臺東縣政府
1. 原審判決混淆旅館業之主管機關與《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開發單
位,將兩者不同而混為一談,並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二階段
適用之規定,強令解釋 BOT 契約為公法契約,進而主張審查本案
環境影響評估時,上訴人臺東縣政府之人員應依法迴避,其認定事
實適用法令有違誤。
2. 上訴人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之黃金海
開發計畫係屬依法不得許可開發之案件,雖其嗣後曾提出對策檢討
報告等資料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然迄今仍未取得開發許可,無法
進行共同影響評估。
3. 原審判決未審酌所謂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係於上訴人美麗灣渡
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環評後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
(二)美麗灣公司
1. 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立法理由足證投
資契約之性質係屬民事契約,而非原審認定之行政契約。況本開發
案係由上訴人臺東縣政府將杉原海水浴場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之
方式提供與上訴人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故非屬《行政
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縱認系爭營運契約之性質係屬
行政契約,惟原審無視契約內業已明定僅上訴人美麗灣渡假村股份
有限公司負有開發義務,而將根本無開發行為之上訴人臺東縣政府
亦認為係共同開發單位。原審既認定兩造係締結行政契約,則於認
定開發單位時,卻又不以行政契約之內容為依據。
2. 依原審見解,全部 BOT 案,官方所指派之環評委員均應迴避,而
僅有專家學者委員始能參與環評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