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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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且當地居民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召開時,亦均有推派代表參與及表達
意見,此亦有歷次審查會簽到單可稽。」
然而,觀諸本案判決後之 101 年 12 月 25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所發之「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之意見」中所示:
「美麗灣渡假村 BOT 開發案之土地經調查係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範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要求,本項開發案應依《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 21 條精神,諮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召開部落會議」。顯見
本案判決前,美麗灣公司所提交之居民連署書究竟由何人所連署?是否
為世居於此地的都蘭阿美族與卑南族?又係經過何種程序取得?法律效
力為何?等等都充滿疑點。
進一步言之,目前《環境影響評估法》當中,固然於第 11 條第 2 項
第 12 款規定「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但此處所提及之當地居民
範圍不明,居民意見對於環境影響評估之拘束力如何亦未明。尤其當進
行開發行為之地點坐落或接近於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時,立刻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與第 21 條產生適用之競合,必
須在法律適用上取得規範價值之平衡,但負責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單位
與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目前究竟如何在實務上明確顯現已經與原
住民族進行溝通,並取得原住民之同意,似乎在許多環境影響評估案件
中並未能顯現,造成受影響原住民之權益可能受到侵害而未有適當管道
或程序表徵。法院於判決中如能特別職權調查此部分,或有提醒未來從
事相關開發案件之主管機關與開發單位之效。
相關法律條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2 條第 1 項
環境基本法:第 3 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延伸閱讀
李建良,環境公民訴訟的訴訟類型與程序要件─美麗灣渡假村環
評公民訴訟裁判綜合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 211 期,頁 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