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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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三、本案有無應考量黃金海開發計畫而需將相互關係或影響記載於說明

                  書中?

              伍、法院判決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影響評估
              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與
              第 601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等綜合觀察可知,「民間機構」簽訂參與公共
              建設之投資契約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除係該法規定之「主辦
              機關」外,亦為該公共建設之目的事業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主管機

              關,再依據環保署 99 年環署綜字第 0990025524 號函知內容,一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代表開發案件主辦單位或督導開發案件主辦單位之環評審查
              委員會委員,均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美麗灣公司於 95 年 9 月 26 日申請開發「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

              程」,並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經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
              員會審查後,於 97 年 6 月 15 日第 5 次審查會議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
              影響評估」之結論,前開「施工環境保護執行保護計畫」與「施工及營
              運監測計畫」或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7 款規定之「預測開發行為
              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或係同條第 8 款規定「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
              案」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且為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應討論、審查並

              決議之事項,該審查會議結論將之列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條
              件」,由開發單位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後送上訴人臺東縣政
              府備查,已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規定者不合。惟上開審查會議結論
              10.列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條件─亦即由開發單位將該次審查會

              委員所提意見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修正報告並送委員確認,而未將修正
              後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提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開會討論、審查、決
              議,其程序同有未合。
                  系爭開發案雖於 95 年 9 月 26 日提出申請並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
              審,而「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96 年 8 月 2

              日發布實施,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系爭開發案固無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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