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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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案例十三 美麗灣環境影響評估案
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5 號行政判決
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關鍵詞 BOT、民間參與、開發行為、原住民族同意
壹、案例事實
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灣公司)於民
國 93 年 12 月 14 日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
運契約」,以 BOT 方式進行土地開發,經 94 年臺東縣政府同意合併土
地再行分割,將實際建築基地土地獨立計算,使開發面積僅 9,997 平方
公尺,經認定免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準」第 31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嗣上訴人美麗灣公
司以擴建規劃別墅區增加開發範圍(即 346 地號土地,面積 49,959 平方
公尺)為由,於 95 年 9 月 26 日申請開發「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
(全部開發範圍包括加路蘭段 346 及 346-4 地號土地,面積合計 59,956
平方公尺),並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經上訴人臺東縣政府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於 97 年 6 月 15 日第 5 次審查會議作成「有
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上訴人臺東縣政府並於 97 年 7 月 22
日以府環水字第 0976101385B 號公告之。
貳、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