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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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伍、法院判決
不論是高等行政法院或是最高行政法院之上訴審或再審,法院之判
決意見相當一致,均肯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經過論證後,於判決中先表
示之「本件個案,是司法權審查高度行政裁量事件之爭議,並無前例可
循」,以及「原處分雖未盡妥適,但未到違法之程度」。亦即,最高行政
法院並未於判決中表示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同之見解,故以下之判決
重點整理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為主:
一、本件訴訟爭執之核心,及其判準之參考點
首先法院認為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的立法選擇採取原則性的宣
示,因不確定的用語多,就會不好執行(立法的成本低,而行政的成本
就偏高),執行的結果,相對地會比較有彈性而契合現狀。其次提出必
須考慮兩方面之參考點:
1. 重建條例的規範位階是特別法,但不是效力優先的特別法,而是一
種補充性的特別立法;就原住民族地區之重建事務,並同時參酌
《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規定。
2. 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劃定特定區域的規範價值之判準,在於兩
項參考點的權衡,包括「安全效率(安全、有效、迅速地推動颱風
災後重建工作,參重建條例第 1 條)」,及「人本思想(亦即應尊重
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之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參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而且二者是併同考量,而非各自觀察。
二、審理之範疇,及爭點之審查重心
法院所先闡明法院所為乃合法性審查而非適當性之審查,故「行政
處分若無涉違法而僅涉妥當與否者,即非本件撤銷之訴所應審查之範
疇」。且「安全堪虞」、「取得共識」、「適當安置」,應參酌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範價值判準之參考點「安全效率」及「人本思想」進行論
述,方得判定受爭執之處分是否該當違法。
(一)規範文義與實際運作之先後安排次序分別是「安全堪虞」、「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