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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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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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討機制」,應值注意 。
二、平等權之審查
就平等權之審查,本號解釋認為:「基於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
之意旨,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系爭規定乃規
範於政府採購制度下,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一百人為分類標準,使
逾百人之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負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以及未達比
例者須繳納代金之義務,在政府採購市場形成因企業規模大小不同而有
差別待遇。按系爭規定所以為差別待遇,係因國內員工總人數逾百人之
廠商,其經營規模較大,僱用員工較具彈性,進用原住民以分擔國家上
開義務之能力較高;且系爭規定所為進用比例為百分之一,以百人為差
別待遇之分界,其用意在降低實現前開目的所為差別待遇造成之影響。
至於此一差別待遇對於目的之達成,仍應有合理之關聯,鑑於現今原住
民所受之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程度,通常於就業市場中之競爭力處於相
對弱勢,致影響其生活水準,其所採取之分類與達成上開差別待遇之目
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牴觸。」
本號解釋係以「企業雇員規模」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並認為
大規模事業對於國家照顧原住民之義務具有較高之分擔能力,分類標準
尚屬合理,但亦有大法官認為此理由不足以成為差別待遇之正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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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就平等原則之審查,儘管相同未說明理由,但係採寬鬆之合理審
查標準,認為鑑於照顧原住民之正當目的下,以此分類所為之差別待遇
具有合理關聯性。
與前述相同,此差別待遇除了存在於廠商之間,亦造成原住民與非
原住民之差別待遇,並可能侵害非原住民之工作機會。對照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 649 號解釋,該號解釋係直接考量對非視障人士工作權之限
制,因而採取較嚴格之中度審查標準。就此觀點而言,若本號解釋聚焦
於系爭規定造成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差別待遇,是否仍採取相同之結
10 許育典(2015),〈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合憲性探討─釋字第七一九號解
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42 期,頁 109。
11 陳新民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