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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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言》及《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族和部落人民公約》,說明「促進原住民

              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為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亦屬正當。惟
              目的之正當性與重要性並非相同,又以「公共利益」作為審查目的正當
              性亦非清楚。系爭規定為「優惠性差別待遇(積極平權措施)」,係屬國
              家對於過往受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之群體,透過積極具體的措施加以

              「救濟」或「彌補」。論理上,應就我國社會結構下就原住民之歷史、
              就業、經濟及社會處境等情形為具體之論述,說明國家為特別照顧之正
              當性。
                  另外,葉百修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謂:「本件解釋系爭規定而言,對
              於得標廠商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表面上是各別原住民獲得工作權之

              保障,實際上是透過原住民在工作場域上的存在,凸顯社會各種場域中
              多元價值的重要性」。其中,認為透過「促進社會之多元性能實踐人民
              實質平等」之觀點,亦可為正當之目的。
                  確立系爭條文之正當性後,本號解釋先分別對營業自由及財產權進
              行比例原則之審查。

                  就營業自由部分比例原則之操作,本號解釋認為:「政府採購係國
              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
              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
              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
              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

              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
              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
              當」。就適當性原則言,立法者選擇於涉及國家預算、維護公共利益之
              政府採購上,採取對一定規模以上之得標廠商,課予進用原住民員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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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代金義務之手段,應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就必要性原則言,系爭
              規定所規定之進用比例並不大,且另設有繳納代金之替代性措施,儘管
              大法官並未明白確認為最小侵害手段,但以「未過當」認定並未違反必

              8   陳新民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質言之,立法者面對各種憲法委託的條款,
                 擁有可審時度勢,定其緩急先後之程序,並採行一切可行的方式,形諸於法律條文的
                 高度裁量空間,正是憲法委託的概念具體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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