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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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期待被告預知未來修法而適用未來法令,原告指責被告有解釋之
權,主張應適用新修正之規定,實屬無稽。末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18 條「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本件有關履約期間
之計算自應依行為時即 91 年 11 月 27 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 107 條第 1 項後段為準,則 9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之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第 1 項第 3 款,自無本件履約期間計算之適
用。是以履約期間之計算方式仍以「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
事項之日止」為準。
伍、評析
本件大法官解釋主要針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以下簡稱「系爭規定」)對人民
形成增僱或選擇受僱對象等之限制,且未符合規定者則須繳納代金,涉
及人民之營業自由及財產權。又,系爭規定僅係針對進用人數較多之事
業額外課予上開義務,以人數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涉及人民之平
等權。關於前者,本號解釋透過比例原則進行合憲審查;後者則為平等
權保護之審查。
一、比例原則之審查
傳統的比例原則可分為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
三者係確定評價公權力行為之目的後,再分析其與手段間之關係,但並
不直接探究公權力行為之目的是否正當。因此,目的正當性之審查可作
為操作比例原則之前提,於前階段排除目的不當之公權力行為。
進行目的正當性之審查,須先判明公權力行為之真實目的。所謂目
的,係指立法者透過法律所欲達成之「實際效果」。因此,除根據立法
者宣稱之目的外,亦須探求立法者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當時之目的,就法
律之具體規定、立法背景、行政機關之執行結果等內容,判斷出真實目
的。判明後,應先否定明顯不當之目的,再將其與具有約束力之國際文
件、憲法、法律所確立之基本價值加以比較,判斷其正當性。
本號解釋引用《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