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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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參、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427 號判決
(蘋果日報案)
一、原告主張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
定,未區分得標廠商之標案類型,全部均要求依上開規定僱用原住民,
已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再者,原處分附件之
一覽表,僅有數字、金額,但未列相關標案名稱,部分標案未據被上訴
人提出各招標機關確認表,顯未完成調查即予裁處,且原處分就標案天
數、計算方式均付之闕如,上訴人無從據以複核,訴願決定就此亦未詳
為說明,均有違背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又《政府採購法》第
113 條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然未詳列授權目的、內容及範
圍,已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有違,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
第 108 條第 2 項之規定,影響人民權益,於未有法律明確授權下即就追
繳代金之計算方式有所規定,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被上訴人據此作為
處分依據自屬違法,應予撤銷等語。
二、被告主張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
定,係立法者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國家重大政策,故藉由規
範政府採購此一政府重要歲出,以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社會福利政策,
自合於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有關代金計算之相關履約期間
及國內員工總人數之規定,係屬執行上細節、技術性事項,以施行細則
定之,並無悖於授權明確及法律保留之要求。至於代金之課徵方式、範
圍、額度均已明定於相關法律,有關事證亦已詳附在卷,並無違反行政
法上之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