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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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行政院經建會於 98 年 11 月 9 日召開莫拉克風災災區「研商辦理莫
拉克颱風後劃設特定區域指定劃設機關相關事宜」會議,指定被上訴人
(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為阿禮部落地區的劃定機關,被
上訴人召集行政院莫拉克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
赴阿禮部落進行劃定特定區域之實地勘查及審議會議;工作小組於 99
年 1 月 15 日與阿禮部落原住居者進行諮商並取得共識後,決議阿禮部
落之特定區域範圍,並經行政院莫拉克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下
稱專案小組)第 6 次會議核定為特定區域範圍,被上訴人爰依前開決議
於 99 年 2 月 11 日以農授水保字第 0991879621 號公告阿禮部落為特定區
域範圍,上訴人表達異議後,對於重建會函復說明函內容未能接受,循
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而提起上訴。
貳、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再審之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上訴人(魯凱族)主張
(一) 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
《原住民族基本法》為進行原住民族地區重建事務之特別法及優位
法源之地位。被告進行劃定特定區域之行政處分,應遵守《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下稱重建條例)第 1 條及第 20 條及相關法令之規
定,劃定特定區域要件應同時符合以下三要件: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
建之土地、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提供符合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適當安置。首先,阿禮上部落並不屬於《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
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下稱劃定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嚴重崩塌地區」,故原處分之事實認定顯有錯誤。
其次,原處分之作成,不符合重建條例第 20 條所規定之「諮商而取得
共識」要件,而是草率以多數決取代法有明文之共識要求,劃定特定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