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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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共識」、「劃定特定區域」、「適當安置」。「安全堪虞」是劃定特定

                     區域的客體要件,是事實認定的問題;「適當安置」涉及到內容
                     的認知,就要參酌共識,換言之需要透過共識來呈現適當安置的
                     人本考量。
              (二)不能假藉安全效率之實踐,而破壞基本人性尊嚴的維護;若重建

                     工作在追求安全及效率的過程中,踐踏了基本人性尊嚴,則重建
                     工作的執行方法要另做選擇。但若安全之維護或效率之提升,不
                     至於影響到基本人性尊嚴時,當安全效率與人本思想無法兼顧
                     時,規範價值的選擇則是在安全與效率,人本思想的貫徹就要讓
                     步,而以事後彌補的方式來包容。

                三、安全堪虞之釐清

              (一)限縮審理客體於本件安全堪虞地區爭執之所在的阿禮村三、四
                     鄰,即阿禮上部落。

              (二)法院就安全堪虞認定之實質面是尊重行政裁量,但就實體行程的
                     程序事項,是法院審查之重心。原民會所為之 98 年 9 月 13 日之
                     初勘屬前置作業的一環,而 98 年 11 月 14 日之複勘,是因應阿禮
                     部落對初勘結果有異議而為之嚴謹行政作業。因應前置作業之初

                     步評估結果,98 年 11 月 9 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莫拉克
                     颱風災區「研商辦理莫拉克颱風後劃設特定區域指定劃設機關相
                     關事宜」會議,指定被告為阿禮部落地區之劃定機關,安全堪虞
                     之認定程序,相關應遵循事項,被告均予依循,程序上應無疑
                     義。

              (三)安全堪虞之審查,宜斟酌重建條例之規範價值首重安全,且有資
                     訊足以認定被告及重建會之認定為可採。
              (四)安全堪虞之認定僅為劃定特定區域之客觀要件之一,劃定特定區
                     域之法律效果得為遷居、遷村,而非認定安全堪虞立即發生遷
                     居、遷村之規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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