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460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作業有關事宜第 3 次會議」決議、98 年 12 月 30 日重
建會第 9 次會議修正通過之「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有
關共識認定原則、被上訴人於 99 年 1 月 15 日辦理阿禮、佳暮、伊拉等
3 部落諮商會議結論及屏東縣政府於 99 年 3 月 29 日再次辦理諮商會議
結果,經報專案小組第 8 次會議討論後,決議維持原公告範圍,被上訴
人處分事項已符合所謂達成共識之要件。
阿禮部落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遷居重建基地現為長治百合園區,其重
建工作目前由重建會統籌辦理,包含生活、文化、族群、就學、社區營
造、就業及產業等。前開工作辦理期間,重建會與阿禮部落遷居居民亦
以召開會議方式交換意見後辦理相關工作,業已依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精神執行適當之安置。
被上訴人於 99 年 12 月 22 日所提之說明書所載辦理特定區域劃定
及後續工作與重建條例及劃定辦法內容並無落差。且已劃定之特定區
域,並未有依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實際經內政部撥付縣市政府相
關經費執行強制徵收等情形。甚且,「已提供適當安置」應屬「劃定特
定區域」之行政處分確定後,分階段之後續行為,並非「劃定特定區
域」處分確立之充要條件關於特定區域之劃定以及後續之強制遷居、遷
村等作為,主管機關均具有裁量權。
肆、爭點
本案之核心爭點在於被上訴人依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於 99 年
2 月 11 日公告阿禮部落為特定區域範圍之處分是否違法;而原處分是否
違法之核心關鍵係「是否安全堪虞」、「有無取得共識」、「有無適當安
置」。除此以外,原處分是否造成或分配安置即需放棄原住民在特定區
之財產權之不當聯結、對劃定特定地區之住戶所有之受益行為但未提供
予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是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權、選定特定地區遷村
是否侵害當地原住民族的住居權,以上三者也是本案值得深究的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