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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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域的決定違背「每位原住居者的意願都予以充分尊重」,且未提供適當
安置,甚至以劃定特定區域後,始提供受災民眾重建住宅安置,違反不
當連結之禁止原則,並違反平等原則。違反重建條例第 1 條及《原住民
族基本法》第 22 條與第 23 條。最後,被告並無劃定地區之權限。
重建條例第 20 條所規定之「劃定特定區域」所產生之「限制居住
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之法律效果,原告將被迫於一定期限內(3 個
月內)遷離原住居地,亦不得再回原住居地居住及建造房屋,將嚴重侵
害原告居住遷徙自由與財產權,且違反我國簽署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甚且,部落被迫遷村尚將影響魯凱
族之文化傳承、侵害原住民自治權之行使。
(二) 上訴人於上訴審主張
重申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三要件。此外,依據被上訴人
實地勘查之結論已顯示「阿禮上部落」並不屬於劃定辦法莫拉克颱風災
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之「嚴重崩塌地
區」。再者,原民會並非劃定機關之權責單位,逾越事務管轄權限辦理
98 年 9 月 13 日安全初評及 98 年 11 月 14 日安全複評,且該二次評估均
極為草率,評估內容並有資訊錯誤之情事。重建會關於阿禮上部落究有
何不適合上訴人族人居住之情形,亦未提出具體客觀證據。
重建會及被上訴人草率以多數決取代法有明文之共識要求,違法逕
行作成原處分,違反重建條例第 20 條「諮商取得共識」要件。被上訴
人做成本件劃定特定區域之處分,所提供的安置內容顯非適當,未依重
建條例第 20 條規定提供上訴人「符合第 20 條第 1 項之適當安置」,原
處分之作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平等原則、明
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侵害上訴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
二、被告(被上訴人)主張
系爭地區先經輔助參加人原民會於 98 年 9 月 13 日及 98 年 11 月 14
日辦理初步安全評估及複勘,阿禮部落就各項條件研判結果,確有安全
上之疑慮。此外,依據 98 年 12 月 18 日重建會召開「研商莫拉克颱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