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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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告機關連帶給付原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連帶賠償渠等各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
二、被告主張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96 年 9 月 10 日提報「屏東縣霧台鄉好茶村遷建綱要計
畫」,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96 年 10 月 1 日會議認為可行,因遷村作業
適用行政院頒訂之「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辦理,依法必
須進行之行政程序無從簡化,遷村涉及之層面甚廣,各項法令層層限
制,加以重建經費龐大,必然耗費時日,本來預定分期執行至 103 年
止,渠等並未怠於執行遷村計畫。而且,原告所受損害係因莫拉克颱風
挾帶超大豪雨,坡地難以負荷,土石崩塌造成,屬於人力無法抗拒之天
然災害,即便及時遷村,原告之房屋仍不免被掩埋,有無遷村與原告房
屋並不具因果關係,何況原告於災後已獲配住永久屋,損益相抵後,原
告應無房屋之損害。
(二)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第七河川局總計於莫拉克颱風來襲前疏濬 175 萬立方公尺,並未怠
於執行疏濬工作,經濟部水利署亦無監督不周之情事。
(三) 水土保持局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必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特定水土
保持區劃定建議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而且縱然劃定為特定水土
保持區,仍係由提出計畫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權限並非因此移轉水土
保持局,水土保持局並非崩塌地之管理機關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實則,
莫拉克颱風挾帶超大豪雨,河川根本無法負擔所致,不論有無將好茶部
落周圍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皆無法改變河水溢流之結果,與好茶部
落被淹埋間並無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