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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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四) 屏東林區管理處
屏東林區管理處所轄林班地之經營準則在於維護森林原始狀態,覆
蓋良好,無山坡地超限利用或擅墾、濫伐等情事。關於治山及野溪整
治,事涉單位權責,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與屏東林區管理處於 98 年 6
月已經陸續完成「隘寮北溪等集水區調查規劃」及「高屏溪流域上游集
水區國有林班地整體治理調查與規劃」,針對溪床崩塌問題進行設計規
劃,且歷年來隘寮南溪流域林班地所發包之工程,確能發揮功能,屏東
林區管理處並無怠於整治所轄林班地或疏於防範災害之發生,無庸負國
家賠償責任。
(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好茶部落周圍並無列管中之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被告機關並未怠
於執行職務,原告應具體舉證被告機關就森林保育政策或管理有何不當
之處。
肆、爭點
一、第七河川局未於莫拉克風災前疏濬隘寮南溪是否有違法令規範?
二、水土保持局未於莫拉克風災前整治好茶部落北側崩塌地,是否有違
法令規範?
三、屏東林區管理處未於莫拉克風災前整治隘寮南溪流域之 9 個林班地
及 34 林班地,是否有違法令規範?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屏東縣政府是否怠於在莫拉克風災前將好茶部落
遷村?
五、本件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六、被告機關是否成立《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定國家賠償
責任?
七、原告有無損害?損害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