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486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無前例之超大豪雨後,導致系爭溪流上游集水區發生多處崩塌所引
發,進而造成系爭損害之結果,此有工程會報告所載,且兩造對於
上揭系爭土石流災害發生之因果歷程,並無爭執,堪予認定。莫拉
克颱風所帶來之超大雨量,乃南沙魯村災害之「最主要」原因。
2. 系爭溪流在本件災前之水土保持狀況乙節,經土木水利學會調查結
果與監院調查意見,足認原告主張被告水保局未將系爭溪流劃為特
定水保區,不事區內山林及水土復育,長期放任山林之砍伐云云,
應屬無稽。
3. 主要崩塌而致災之系爭溪流上游集水區,係在遠離系爭隧道口之南
沙魯村東方山區,與上開靼○○及證人魯○○所述水流或山頂土石
崩落地點無涉,其等所為證述自無足作為有利原告主張之依憑。原
告指稱系爭溪流集水區邊坡因施工導致地下水位下降,造成土石鬆
動易崩乙節,殊屬有疑。有關隧道鑽炸對於地質結構影響部分,亦
經土木水利學會實地施測調查後,將之排除在本件致災因素之外。
4. 被告水保局及水資局援引專業團隊實地調查分析而作成之工程會報
告內容,抗辯系爭損害係因超大降雨量之天災因素所導致乙節,洵
屬可採。原告指稱上開被告機關執行疏失或怠於執行職務,亦為致
災原因云云,則無可採信。
(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
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之論斷:
1. 依據釋字 469 號解釋理由書引用「裁量收縮至零」理論來界定國家
不作為責任之標準。而關於「裁量收縮至零」理論,學理上提出 5
個判斷標準:即(1)被害法益之對象性、(2)具體危險之急迫
性、(3)危險發生之預見可能性、(4)損害結果之迴避可能性及
(5)規制權限發動之期待可能性。且國家機關之不作為,往往涉
及國家社會資源整體分配,不容人民個別指定,行政機關因所屬公
務員不作為而導致人民權益受損,必須符合前述要件,該機關始應
負國家賠償責任。
2. 《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第 1 項明定,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