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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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二)紅色警戒發布時間比土石流災害發生時間,提早約 30 小時預
警,可知自紅色警戒發布至土石流災害發生時,高雄縣政府、那
瑪夏鄉公所有充裕時間得採取預警防止居民生命安全之作為。依
《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當時行政院農委會所頒布之土
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可知災害防救法明文課予被上訴人機
關於有發生災害之虞時,負有「通報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
預報資訊」及「應勸告民眾撤離」之責任。而所謂有災害發生之
虞的定義,參照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是以「發布土石
流警戒區」時,即應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即需啟動相關防
災機制,不容行政機關尚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依照前開法令規定,高雄縣政府於 8 月 7 日晚間 23:08 既已收
到被上訴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發布之土石流紅色警戒後,應即
指揮那瑪夏鄉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村里長及調度消防、警察機關
以巡邏車、廣播車等方式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訊息,
於災害發生前將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住
戶,俾便居民有時間準備避難及撤離。此訊息告知及勸告撤離之
作為義務,在土石流警戒一經發布,其即有依法作為之義務,行
政機關依法並無任何裁量空間。
(三)高雄縣政府未確認那瑪夏鄉公所是否有通知村里幹事等人進行土
石流紅色警戒之訊息傳遞,更未指揮轄下警察、消防機關協助通
知居民該 DF004 那托爾薩溪已經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之重要訊
息,是而高雄縣政府、那瑪夏鄉公所於 8 月 7 日晚間 23:08 收
到 DF004 溪流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後,違反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
作業規定四、應變作業程序(三)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2. 通報方式
規定(4)規定之通報義務,導致當地居民因資訊不通,缺乏判
斷的資訊與數據,故而未能提高警覺,並及早進行往高處避難等
保護自己的措施。
(四)《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內容,當有災害發生之虞時,
行政機關必須要有所作為,若行政機關研判情況尚未達到「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