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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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狀況及任務執行情形,足認被告那瑪夏區公所抗辯在對外交通中斷

                   及通訊不良狀況下,以當時留守之 6 名公務人力,亦無發動強制撤
                   離之期待可能乙節,尚非無稽。本件以當時留守災區之人、物力
                   言,是否符合前揭五項標準中之「規制權限發動之期待可能性」,
                   亦屬有疑。

                6.  本件原地方機關所屬公務員於當時既無法預見系爭溪流集水區將發
                   生大規模山崩並造成土石流沖擊村落,且留守之人、物力極其有
                   限,復無外援,如期待其等短時間內作成剝奪近百戶村民自由權之
                   強制撤離決定,顯有困難,足徵依當時境況,原地方機關就有無劃
                   區警戒並強制撤離必要之裁量權限,尚非減縮至零。

              (四)本件莫拉克颱風在原告居住之南沙魯村地區造成嚴重土石流災
                     情,使附表一所示原告與其至親天人永隔,及附表二原告安身立
                     命之處所毀滅殆盡,令人同感悲惋,然依本件調查結果所示,此
                     次災難最主要係因颱風帶來前所未有之超大雨量所致,非當時人
                     力所得預見並加以防範,被告所屬公務員尚無所指作為或不作為

                     之疏失,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民法第 194 條規
                     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及遲延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二、高等法院判決

              (一)關於水資局、水保局之部分,本案於一、二審法院皆因認為該次
                     颱風係屬超過歷年紀錄的超大豪雨,並經調查發現該地林相完整
                     未有明顯破壞水土保持跡象,且於二審法院認為南沙魯村納托爾

                     薩溪於本次災害前並無洪水、土石流等情況,因此不符合「其他
                     對水土保持有嚴重影響者」外,高雄縣政府亦未報請核定,因此
                     水保局並無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必要。而水資局部分,法院
                     亦認為基於林相完整、原告主張之湧水現象與該地水脈無關聯、
                     同時原告亦無法主張管湧現象有加速土石崩塌之情況、攔河堰及

                     隧道鑽炸導致地質影響等,因此認水資局並無執行疏失與怠於執
                     行職務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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