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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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而認為被告並無性侵害意思,最後認定不成立犯罪。在這個案例中,被告顯然有阿爾巴尼
亞的穆斯林文化認同,而該行為經由專家證人供述,也屬於特殊文化的一種善意行為表現,故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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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法院接受被告的文化抗辯,基於欠缺性侵害意圖而不成立刑責 。
另一個與原住民有關的案例則是 People v. Croy 案,該案被告 Croy 為居住於北加州的印第安
原住民,長年均與當地白人有紛爭。Croy 因某事而與白人警察發生爭執,因而警察想要逮捕
Croy。在追捕過程中,Croy 殺死了一位白人警察,結果被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第一審法院判
決被告有罪,並判處死刑,本案最後上訴至加州最高法院,被告則主張文化抗辯:因為他長年與
白人有衝突,無法信賴白人,當然也無從信賴白人警察,當白人警察要逮捕 Croy 時,Croy 當然
基於其既有的文化印象認為這是對他的一種侵害,為了保護自己而進行正當防衛,加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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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了 Croy 的主張,進而判決其無罪 。
前面兩個案例的特色均在於,被告本身具有特別的文化背景,這些文化背景是否成為形塑被
告人格與行為模式的重要因素,必須作為審判中判斷被告刑責是否成立的依據。一旦法院肯認被
告行為的確是受到本身所屬族群之特殊文化傳統影響,就可以此「文化抗辯」為由而排除被告刑
責。
其實,文化抗辯雖然是美國法的產物,但是其核心思想在歐陸刑法上並不陌生。文化抗辯屬
訴諸的主軸,乃傳統文化習慣對於特殊族群之人具有行為指導的作用與影響力,因而根據傳統文
化習慣所為之行為,有可能是行為人根本處於欠缺違法性認識的情況下而為,亦即不知此等行為
是違法的(例如前面阿爾巴尼亞裔的穆斯林行為人觸摸女兒下體行為);亦有可能是即便知道自
己的行為與主流法律規範牴處,但仍然選擇站在自己傳統文化的這邊(例如前面提及的 People v.
Croy 案)。前者乃不知自己行為違法,屬於欠缺違法性認識的情況,在刑法理論中,就是「不法
意識錯誤」所要處理的問題;後者乃即便知道自己的行為與主流法律規範牴觸而仍然為違法行
為,此涉及規範責任論的要素之一─ 「期待可能性」問題,也就是說,刑事責任的基礎在於期
待每個人都能遵守規範,但如果法律有「強人所難」之處,就必須思考法律的實踐與行為人的內
在發生衝突時,是否可以強迫行為人遵守法律,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遵守法律,就必須給予免除
或減輕罪責。
二、良心犯(Gewissenstäter)抗辯模式
文化抗辯雖然是美國法的產物,但是類似此等「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之期待可能性思想,在
歐 陸 刑 法 上 也 是 存 在 的 。 歐 陸 刑 法 傳 統 以 來 , 一 直 有 所 謂 「 確 信 犯 」 的 概 念 。 確信犯
(Ü erzeugungstäter)本來是指一個人明知行為是法律規範所禁止的違法行為,但是出於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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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或倫理信仰之故,不得不違背法律規範。
然而到了二次世界戰後,德國制定了基本法第 4 條第 1 項:「信仰、良心、宗教及價值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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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自由,不得侵害」 之後,德國刑法學說漸漸將「確信犯」概念轉換成「良心犯」概念,如果
行為人根據自己的信仰、良心、宗教或價值認知而選擇了其內心認為是「善」或「對」的行為,
8 許恆達,同上註。
9 許恆達,同上註。
10 王皇玉,原住民犯罪與不法意識之研究,收錄於「刑罰與社會規訓」,2009 年 4 月,第 268 頁。
11 Artikel 4 I GG: „Die Freiheit des Glaubens, des Gewissens und die Freiheit des religiösen und weltanschaulichen
Bekenntnisses sind unverletzl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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