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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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文肯定及保障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
2、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及第 15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
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
有權:(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
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
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
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人人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
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
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
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
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前面判決可以說是直接將憲法條文與兩公約內容,作為原住民的阻卻違法事由,其實其內容
也幾乎就是肯認原住民的「文化抗辯」。
自本號判決開始,台東地方法院做出類似理由的一系列判決,包含 101 年重訴字第 5 號判決,
101 年重訴字第 9 號判決,101 年訴字 167 號判決(刑事第二庭),101 年重訴字第 8 號判決(刑事
第四庭),101 年度訴字第 166 號判決(刑事第三庭)等。其判決內容,除了援引憲法第 10 條第
11、12 項保障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此外,就爭議已久的自製獵槍規格,可否比警政署函釋與
內政部於民國 100 年增訂「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規定之規格,更為
精良、進步,判決認為原住民有權「追求進步,享受科學成果以自製獵槍」,因此引用「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而提及,原住民有自決權,得自由從
事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且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並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規定之「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等,主張
隨著交通發展、經濟水準之提升,物料材質的取得更加方便,原住民族亦有權以更精良的製作技
術提昇其槍枝之性能及安全結構。
参、原住民犯罪文化抗辯之實踐
一、文化抗辯成功的案件
(一)尖石鄉搬運風倒櫸木案
《櫸木案件》,是 2005 年 9 月發生於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搬運風倒櫸木事件。三名泰雅族原
住民被告被控以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一、二審均判處被告竊盜罪有罪判決,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
回更審後,高等法院更一審時改判被告三人「無罪」開釋。
在《櫸木案件》中,被告的抗辯有涉及「文化抗辯」的內容,亦即:被告主張是依部落會議
之決議,受指派前往現場載運系爭櫸木搬回部落,作為美化環境、雕刻及造景之用,並無竊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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