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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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有助益。刑事審判中強制辯護,從目前數據來看,以花蓮、台東等律師資源較少的地方案件
量多,案由部分則仍以輕罪居多。駁回理由部分尚須檢討,尤其刑事一審縱然事證明確,但量
刑部分是否毫無律師辯護空間則有待審查委員仔細依照目前實務狀況而為判斷。
至於法院判決則有幾個觀察點可以提供未來討論。第一,身分認定依照戶籍資料及原住民
身分法可能會讓部分長年居住原住民部落,認同原住民文化或確實有原住民血統,但未依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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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身分法取得身分者,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問題 。第二、原住民身分成為量刑因素
的正當性,從刑法第 57 條而言,應可認為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之考量因素,但本次
觀察到從重量刑之判決,其量刑理由頗有道德審判之味道,似乎並不妥當。第三、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適用見解分歧有統一解釋之必要,這也是未來司法實務需要努力之處。第
四、對於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檢討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土造獵槍之必要
性。第五、法院如何調查傳統文化勢必成為未來各種文化辯護之焦點,理論上應該可以利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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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鑑定制度來調查文化證據 。第六、為保障原住民狩獵之文化權,野生動物保育法是否有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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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之必要及修法方向為何,亦是未來須探討的地方 。
現行體制中,原住民身分與資源享用之間的關係密不可分,具有原住民身分便享有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等多項資源,這種齊頭式平等的想法,有學者稱為係蘇伊士運河之思考法。另
外一種打破齊頭式平等的想法是所謂巴拿馬運河思考法,亦即對於具原住民身分者,依照個人
狀況不同,享有資源程度不一。例如原住民社會福利資源,排除某些經濟能力已達一定水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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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或是參加聯考加分之福利,讓居住都市,教育資源較豐富者,分數加少一點 。
由於法律扶助之資源有限,全部原住民刑事案件不論案情輕重,或於偵查、審判中,均採
律師強制辯護之妥適性,確實可以加以檢討。如從前面所提到巴拿馬運河思考法,打破齊頭式
平等,將全部案件先由法務人員或律師給予一定之資訊提供或諮詢,再將有限之律師資源配置
於重罪或案情有文化辯護空間等需要律師陪同到場或辯護之案件,或許是一個較為可行之方
法。
肆、結論
本文認為本次立法是在刑事訴訟法領域上實踐「糾正過去之惡」、「多元文化與實質平等
的實現」等兩項原則,原則上是具有正當性的。從憲法的角度分析本次立法的合憲性,審查標
準應適用中度審查標準。目的合憲性,不論係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辯護與律師倚賴權或是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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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之問題參見王皇玉,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研究,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2011 年 10 月
15-16 日,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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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應修法讓被告有參與選任鑑定人之機會,不用讓被告所選任之專家學者以證人之證
據方法提出,反而有使證詞可能因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而無證據能力之風險。參蕭宇軒,前揭註 23 論文,2011 年 8
月,頁 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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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現行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認定,並未納入原住民族傳統自然生態知識與文化系統的監測機制,參蔡志偉,前
揭註 4 文,頁 1551。建議將狩獵管理權交由傳統社會中的決策單位,參全皓翔,台灣原住民族狩獵權之研:布農族、排
灣族個案探討,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6 月,頁 127。
44 參林修澈計畫主持,原住民身分認定的研究,1999 年 6 月,頁 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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