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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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原希望就涉及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特殊
                   事務,藉由專業法庭之審理來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惟專業法庭成立後之分案方式,並未秉持上
                   述專業法庭設置之意旨,竟將不涉及傳統文化爭議之多數案件,移交專業法庭審理,致使當事人
                   之程序選擇權受到妨礙。但也因專業法庭之成立,法院也多較能遴選具有族群觀點的法官、調解
                   委員及通譯來擔任專業法庭的事務,就目前而言,專業程度仍然不夠  ,但假以時日,應有成長

                   的空間。另專業法庭成立後,就原住民涉及刑事案件之裁判內容,在自製獵槍方面,已多能以多
                   元文化之觀點,諭知無罪判決,但在原住民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等案件,則仍認為該二
                   法為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特別法,而以該二法論以刑責。另觀察發現,專業法庭成立後,刑事判決

                   斟酌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作及身分作為量刑理由之情形,日益增多,惟此仍不脫以漢民族種族優越
                   之觀點來看待原住民族。至於原住民涉及民事事件之裁判內容,就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規定,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之取得是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方式為之,若申請遭否准,
                   則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方式尋求救濟,惟在原住民取得耕作權後,若違法轉讓或出租、死亡
                   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者,則由鄉公所向普通法院訴請塗銷,同

                   屬財產權之取得、喪失,二者並無作不同方式處理之必要。另在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設定登記滿
                   5 年未申請辦所有權登記,其耕作權是否當然消滅乙節,專業法庭成立後之見解,趨向於並不當
                   然消滅。而原住民保留地之取得限於原住民,實際交易上卻常以人頭方式借名登記,此與將原住

                   民保留地留給原住民之立法目的不合,應認為無效。近年來債權物權化之觀念,已廣泛為司法實
                   務界所接受,從而基於債權而占用土地,對於土地之受讓人仍得主張有權占有,此等見解對於傳
                   統上認為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起了相當程度的改變。公地撥用所侵害者為所有權以外之私權,與
                   徵收係對於所有權之侵害尚屬有別,所以公有土地上之私權因撥用而喪失。另在習慣法作為民事
                   裁判依方面,實務見解猶僅限於親屬部分,在繼承、物權方面,仍不承認原住民族習慣之效力。

                   總而言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成立後,對法院之運作及組織,以及法官裁判之內容雖然起了些許
                   變化,但尚待努力的方面仍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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