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02

編    案件     案號       主要爭點         條文      判決主文        原住民主張       專家評析
                  號
                  1    誤殺     臺東法      誤殺保育類        保育      山羌數量        狩獵為傳統       1.法官只看見保
                       山羌     院97訴     山羌,是否        法第      還太少         生活方式        育法,未考慮是否
                              字 148    有未必故         18、41                           為過失。

                              號        意?           條等                              2.法官未識原住
                                                                                    民傳統文化,不知
                                                                                    狩獵為何物。

                  2    獵捕     高等高      野動數量?        保育      獼猴、山羌       為保護果園       1.獼猴、山羌數量
                       動物     雄分院      保護野動與        法第      數量還太        及祭典需要       已經太多了,「保
                              101 上    原住民傳統        4、      少                       育必要性」已顯然
                              訴字第      文化熟重?        18、21                           降低。
                              135 號                 之 1、

                                                    41 條
                                                    等
                  3    陷阱     宜蘭 97    陷阱誤捕野        保育      山羊、山羌       為保護果        1.法官只看見保

                       獵捕     訴字第      動,是否觸        法第      數量還太        園,純屬誤       育法,未考慮是否
                              160 號    犯保育法?        41 條    少。          殺。          為過失。
                                                    等                               2.法官未識原住
                                                                                    民傳統文化,不知
                                                                                    狩獵為何物。

                                            資料來源:蔡志偉、黃居正、王皇玉等(2014)
                       審度 3 個案例,原住民的主張:狩獵為傳統生活方式、為保護果園及祭典需要、為保護果

                   園純屬誤殺等為抗辯;而法院則一貫以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精神,即主管機關未針對
                   動物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為發布或公告,作為判決的依據;另,法學專家們則以:法官未
                                            7
                   認真考慮是否有「未必故意」 情狀、法官未識原住民傳統文化、不知狩獵為何物、數量已達「保
                   育必要性」等評價 3 案的判決。看起來,原住民、專家與法官之間對於「狩獵」這件事,認知
                   上仍然有極大的落差。又,法院或法官是否有必要針對行政主管機關有無調查「野生動物數量」

                   或「是否數量已達開放條件」等等,進行確認呢?而不應只是聽任其一面之詞。

                   三、法與執法的迷思
                       法律存在的目的為何?法的目的在創造人類美好生活與環境,追求人類最大的幸福。立法的

                   原則亦往往以「人權」為基礎,以「自由、平等、正義」為標準,譬如:憲法,其中第 7 條至
                   24 條所揭示均屬之,即便有第 23 條之必要,亦須由法律來規範。此即人民與政府間以憲法形式
                   所明定之權利與義務,政府受人民之託應矢志不移,堅定護憲執法才是。
                       狩獵,早期有〈狩獵法〉規範,後在保育動物、物種多樣性之考量下,〈狩獵法〉遭廢止,

                   並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取而代之。狩獵被管制了,以狩獵為生(獵戶)的原住民族受害最深;

                   7
                    行政罰法採無過失主義,然保育法為行政刑法之一種,法院或法官對原住民族誤殺野生動物以
                   「未必故意」之抗辯不理不睬,亦未作法理上之回應及論戰,令人不解。

                                                           98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