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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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案件 案號 主要爭點 條文 判決主文 原住民主張 專家評析
號
1 誤殺 臺東法 誤殺保育類 保育 山羌數量 狩獵為傳統 1.法官只看見保
山羌 院97訴 山羌,是否 法第 還太少 生活方式 育法,未考慮是否
字 148 有未必故 18、41 為過失。
號 意? 條等 2.法官未識原住
民傳統文化,不知
狩獵為何物。
2 獵捕 高等高 野動數量? 保育 獼猴、山羌 為保護果園 1.獼猴、山羌數量
動物 雄分院 保護野動與 法第 數量還太 及祭典需要 已經太多了,「保
101 上 原住民傳統 4、 少 育必要性」已顯然
訴字第 文化熟重? 18、21 降低。
135 號 之 1、
41 條
等
3 陷阱 宜蘭 97 陷阱誤捕野 保育 山羊、山羌 為保護果 1.法官只看見保
獵捕 訴字第 動,是否觸 法第 數量還太 園,純屬誤 育法,未考慮是否
160 號 犯保育法? 41 條 少。 殺。 為過失。
等 2.法官未識原住
民傳統文化,不知
狩獵為何物。
資料來源:蔡志偉、黃居正、王皇玉等(2014)
審度 3 個案例,原住民的主張:狩獵為傳統生活方式、為保護果園及祭典需要、為保護果
園純屬誤殺等為抗辯;而法院則一貫以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精神,即主管機關未針對
動物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為發布或公告,作為判決的依據;另,法學專家們則以:法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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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考慮是否有「未必故意」 情狀、法官未識原住民傳統文化、不知狩獵為何物、數量已達「保
育必要性」等評價 3 案的判決。看起來,原住民、專家與法官之間對於「狩獵」這件事,認知
上仍然有極大的落差。又,法院或法官是否有必要針對行政主管機關有無調查「野生動物數量」
或「是否數量已達開放條件」等等,進行確認呢?而不應只是聽任其一面之詞。
三、法與執法的迷思
法律存在的目的為何?法的目的在創造人類美好生活與環境,追求人類最大的幸福。立法的
原則亦往往以「人權」為基礎,以「自由、平等、正義」為標準,譬如:憲法,其中第 7 條至
24 條所揭示均屬之,即便有第 23 條之必要,亦須由法律來規範。此即人民與政府間以憲法形式
所明定之權利與義務,政府受人民之託應矢志不移,堅定護憲執法才是。
狩獵,早期有〈狩獵法〉規範,後在保育動物、物種多樣性之考量下,〈狩獵法〉遭廢止,
並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取而代之。狩獵被管制了,以狩獵為生(獵戶)的原住民族受害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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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採無過失主義,然保育法為行政刑法之一種,法院或法官對原住民族誤殺野生動物以
「未必故意」之抗辯不理不睬,亦未作法理上之回應及論戰,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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