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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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亦不能背離文化及人民的生活價值,才能符合法律文化性解釋的真義。中華民族文化與臺
灣原住民族之南島語族文化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文化體系,故在立法時,必須有不同的設計與思
考,否則必然會是災難一場。
參、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
原住民法學專家雅博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uPoiconu)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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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段論述 :
第一、原住民最早在此,是臺灣第一民族。
第二、權利固有
第三、權利從未放棄
臺灣原住民族乃臺灣最早的主人,是不容推翻的事實,在這塊土地上的任何固有權利,原住
民族從未放棄與讓渡。在此基礎上,吾等根據雅博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uPoiconu)的
三段論述,似可確保臺灣主人的基本權利。所謂「權利」,蓋自然權與法定權耳。而原住民族又
有何權利呢?本段希望能從人權(自然權)及法律上的權力等兩個面向,討論原住民族基本的權
利。
一、人權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人權的理念起源於古希臘和羅馬,而具體之主張則肇始二戰之後(1940 年代),即聯合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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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原住民族的集體權概念,則遲至 2007 年 09 月 13 日通過「聯合國原住民
族權利宣言」後完整,宣言全文計 46 條,序言中宣示「需尊重原住民因其政治、經濟和社會結
構及文化、精神傳統、歷史和思想體系而擁有的權利,特別是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
其所主張原住民族權利,主要有三大領域:(1)自主、自決、自治(2)土地、傳統領域及自然
資源(3)政治參與等。以上原住民族之宣示性權利,雖不具國際法上強制力,但宣言仍具有其
國際「道德」義務及約束力,成員國應透過國內法化,將宣言之精神落實與執行。
知道「權利」,與擁有「權利」,到享受「權利」,我們的面前橫著一道道的高牆。國際上一
貫的是現實主義,兩岸關係何嘗不現實,臺灣內部亦復如此。臺灣原住民族要如何在國際人權的
喧囂中,找到論述的浮木,在亂局中開創原住民族的新局,仍有待如雅博甦詠.博伊哲努
(YapasuyonguPoiconu)一樣的法學專家不斷地努力,才能建立原住民族權利的利基點。
二、憲法與增修條文
憲法乃國之大法,是人民與國家的契約,國家體制與政府行政的範本。臺灣叫「中華民國」,
成立於 1911 年,而臺灣原住民族的地位,於 2000 年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12 項
後始確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
語言與文化」,確認了台灣是族群多元的國家。增修條文「多元」之價值與精神,應可作為臺灣
人民、國家與政府關係之基礎,亦即臺灣的法律體系必須要服膺「法律多元主義」之要求,乃應
然與實然之結果,更是民主與多元的必然。2005 年隨之而來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即在落實此
種理念之立法,讓每個不同的族群一起分享國家的主權,也藉此種的法制途徑,確保多元得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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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博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uPoiconu)的權利三段論乃引申刑事法之「三段論法」,推論
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基礎,此番立論似有別於「先佔」概念,但其找尋論述浮木的意圖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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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偉(Awi Mona)臺灣國際研究季刊﹤聯合國中的原住民族國際人權﹥2008 年/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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