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93
(一) 轉型正義和修復式關係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通常具
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面向。轉型正義之目的為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
以督促政府停止、調查、懲處、矯正、和預防未來政府對人權的侵犯。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
必須以體制內的方式來實現,並符合國際法庭或國內法所公認之法律原則,例如正當程序原則、
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於一個從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而轉型的國家,轉型正義採取了實際上
可行的觀點來面對這些挑戰,其同時也包含了對全體歷史及文化的服從,而不讓現實成為一個不
作為的藉口。
修復式關係是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或傷口為著眼點,使被害人或其親人和罪犯得以和解
修好。從修復式正義觀點來看,犯罪不但傷害了個人,也對社區和國家造成危害,因此主張不以
懲罰和矯治為處理犯罪的核心,而是從發現問題、彌補傷害、治療創傷等方式來處理犯罪問題,
希望被害人和罪犯面對面懇談,共同參與修復及治療,而非經被害人隔離,請律師代為傳達意見。
這種解決紛爭的方式,如同 paiwan(排灣)族傳統社會所採取的 remasutj(協調)概念。
(二) paiwan(排灣)族文化國土
原住民族一直在努力尋找各族群部落的「傳統領域」,從傳統領域的角度來看,各族和各部
落往往將看得到的山頭和海邊,都視為傳統領域,違反當代國家和人群共同擁有土地的基本概
念,卻把土地變成某一人群私有領域的概念。若此將影響到國家整體性土地利用的發展。
國內學者劉益昌教授認為:假若我們要建構原住民傳統領域,必須理解到原住民族朋友所謂
的過去歷史的具體反映,就是舊社,我們很清楚知道,所有活動空間會重疊,但舊社不容易重疊,
因為舊社就是一個部落一個族群住過的地方,社或聚落有其基本範圍。所以舊社可以定義為:當
17
代原住民仍然可追溯的舊部落所在(劉益昌,2011) 。於是現代 paiwan(排灣)族部落生活
圈所在皆遠離傳統聚落文化空間所在,是故原住民族文化再生,除了生活空間的再確認和努力研
究,同時建構以文化為內涵的「文化國土」概念強化「原住民保留地」以期待族群文化為主體的
文化領域概念。
(三) 傳統排灣族文化生活實踐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基於「和平創建」(peace-making)的思維,主張處
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而是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觀點來解決犯
罪事件。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團體與社區
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換言之,社會復歸不只加害人,連同被害者及社區均需復歸的
形事政策理念: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
活。部落生活不外乎親人、族人,大家彼此認識且具有深厚情誼,在傳統社會慣習規範,建立維
持社會和諧共處的穩定機制,需要通過國家法律的尊重和採納,以取得文化延續性的發展。
http://ihc.apc.gov.tw/Journals.php?pid=617&id=736 原住民族文獻會(2014/7/21 檢閱)
17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