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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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文化」逐漸消失,加上森林逐步開放與開發,原住民族土地也慢慢在消失中。反省此一立
                   法的政策,以狩獵為生的原住民族何其無辜,故致生法律到底是要保護「動物」、還是要保護「人
                   民」之疑問?〈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相關子法是否有違憲之虞?「動物權」較之「人權」熟重
                   之嘆!其次,先前之〈狩獵法〉僅是行政法,而〈野生動物保育法〉則以行政刑法加之自由刑於
                   人民,又是否妥當?

                       三權分立之目的,在於權力分立,在取得社會通念之平衡,並能適應社會時勢與潮流。執法
                   者,與案件發生時,除應依法執法外,更應時時注意與審度法規現變化及社會脈動,如:原住民
                   基本法,已立法公布近 10 年,行政機關與司法機及人員甚少注意,處理原住民案件時未能適時

                   及適度援引,罔顧原住民人權與權利者,比比皆有。除此,案件的處理與審查,除應注意法律要
                   件之審酌外,違法性與可責性之考量,亦須逐一研判斟酌。比如:「原住民狩獵」是否有其生活
                   之必要?是否為傳統文化之承繼?於情應可憫恕;其次,原住民為何會不顧一切,不畏刑法加身,
                   一而再、再而三地無冒險上山,其理何在?亦應一併考量。狩獵是如不堪的行為嗎?無怪乎法學
                   專家會有:法官未識原住民傳統文化、不知狩獵為何物等等評論之嘆!

                   陸、結論與建議

                       臺灣在民主化過程中,筆者親身感受民主帶給臺灣社會的活力。在解嚴前後,臺灣社會雖然
                   充滿不安的氛圍,但對於未來人人却都懷抱著希望。自由與民主深化了人民對臺灣這塊土地的認

                   同,身為基層的執法人員,有震撼、有感動、更深感榮幸。其實本文的目的很簡單,只想卑微地
                   希望多元的種子能深植,多元文化可以是臺灣民主的特色,多元參與得以彰顯臺灣的民主,並創
                   造新的活力來源。
                       今(2014)年新出爐〈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書中,現任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林江義主委在序言中寫到:
                        台灣原住民族,居住台灣本島已有五、六千年的歷史,在二十世紀初以前維
                        持著自給自足、高度自治的生活。這樣獨立自主的生活,在二十世紀初產生
                        了變化,各時期的殖民統治者企圖以單一的法律價值觀,統治文化、歷史、

                        語言且截然不同的原住民各族;然而,這樣充滿單一價值、霸權暴力及污名
                        欺壓的外來法律思想,卻無法為原住民族所接受。
                       林主委是原住民的政務官也是最高機關的首長,能有如此慨嘆與體悟,真的讓人耳目一新,
                   也令人佩服。以下僅將本研究對於法律與文化關聯性思辨的小小心得,以及對於思考原住民族狩

                   獵文化流失與困境之所得,提供族人與政府不同視角的觀點與解決方案。就讓我們接續這樣的慨
                   嘆與論點,一起來思考臺灣法律體制的問題與癥結。
                   一、結論

                       首先,本文要先回答「法律與文化關聯性」的命題。從前幾章的討論中瞭解,法律與文化有

                   其必然的主從關係。從文化層面來說,文化是法律的基礎,在不同的社會與文化脈絡中,法律會
                   有不同的面貌及不同的呈現形式;反之,法律體系的建立,無非是在應對社會的需求,所以每個
                   不同的文化區或社會,就會有自己獨特的法律文化。就如同法學教授蔡墩銘所言:「即便是學習
                   或複製他國的法律時,仍然須參酌本國的文化因素。」所以,我們都知道,法律對一個社會或國

                   家有其一定的功能,但法律亦不能背離文化及人民的生活價值,才能符合所謂法律文化性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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