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04
真義。
其次,本文要辨明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它只是一時之活動、娛樂,還是生活方式的選
擇與必然。一個仰賴森林與海洋源資生存的民族,自然有別於以定耕務農生活的漢人,因為生活
環境不同二者衍生出不同的生活哲學與生存模式。所以,處在不同的環境下就會有不同的生活模
式,不同的生活模式就必然發展出不同的生命觀與文化價值。漢人所立的法律,其背景與思維,
自然會以其文化為本位,而視異族的生活與文化為野蠻或不文明;漢人的法院與法官,無法理解
原住民的狩獵文化,不辯自明、亦無可厚非。「狩獵」所承載者乃是原住民族文化傳統與族群命
脈,是生活在臺灣寶島的族人必然的選擇。狩獵是原住民族生存的必然,而國家却以法律禁絕或
族人因狩獵而受到刑罰,所涉及已不單是生存權與文化權的爭議,也必然是人權的問題。故,在
制定與原住民族有關的法案時,應思考原住民族的文化與傳統,並將原住民族文化與傳統要素納
入國家法律體系之中,或可降低對人權的侵犯,保護其傳統文化與族群尊嚴。
其三,要如何解決臺灣原住民族在當下法律體制下的困窘?如何建構可以符合臺灣多元族群
的法律體系?相信已有許的討論與分析,此亦為本次研討會的重要目的,更會是原住民族下一階
段社會運動的主軸。有人說,以前既然忽略了原住民文化,以後就把原住民文化納入法律之中就
好;此種說法,亦即所謂的原住民文化與慣習法制化,並認為這是一種可行的方法。但,此種想
法所涵攝的範圍太大,法制工程浩繁,將曠日費時。就立法經濟而言,根本是人力與財力的浪費,
執行困難且效益欠缺;有部份人會認為這樣的想法只是一種拖延戰術,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故
而本文認為,如能建立雙軌或多軌的法律體系,可能會是更省力與便捷的道路。基於人權與憲法
多元文化的精神,以及讓原住民族分享國家主權的概念下,如能在自治區內施行符合各族群文化
的單行法,可能更簡單與明確。林主委說的,不要再用單一的法律價值觀,來統治文化、歷史、
語言截然不同的原住民各族;不要再以霸權暴力及污名化的法律思想,強加於原住民族身上。所
以,單行法的設計最能回應此種想法了,不是嗎?
此時此刻,大家要好好思考,也希望在可預期的未來,真的可以落實與滿足原住民族自治的
願望及期待。除此,本文仍針對當下,在法制上、教育上及執法上有改善空間的部份,提出建議,
供族人與政府參酌。
二、建議
在書寫本文的過程中,思考當前原住民族的法制問題時,常常會有一些論述上的難題,比如:
是否應該依法論法?或者純粹從文化的層面來思考。如果是要依法論法,很容易就陷入現有法律
的框架之中,如想從原住民的文化來思考時,則容易天馬行空、摸不著天際。從實際面上,筆者
仍試著提出一些想法,拙見如下:
(一)法制方面:
1.原住民族基本法,法律位階不明,亟待明確定位,以利法規適用、解釋與援引。
2.恢復或制定以人為主的「狩獵」立法例,恢復「獵戶」行(職)業。
(二)教育方面
3.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歷史等,應納入國民義務教育教材。
4.公務人員、司法人員考試應加考原住民文化一科。
5.加強人權與民主法治教育。
(三)執法方面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