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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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特殊性」與「低效率性」,比如:禁獵圖騰動物(如:熊、雲豹、百步蛇等);祖靈地與聖
地等為禁止進入及狩獵的地方,因此部落許多傳統域往往成了野生動物的「生態保護區」(吳雯
菁,2004)。原住民族的禁忌包羅萬象,因對大自然懷著萬物皆有靈的「泛靈信仰」。禁忌繁多,
包括:打噴涕、性別、季節、圖騰、祖靈地、聖地等等。狩獵前重視夢占與占卜,雖然看似迷信
卻表示原住民族敬畏與順應大自然的生活態度(田哲益,1992)。
原住民族傳統生活與社會中,並無先進的存儲存設備與技術,自然演化出分享與分配的文化
模式。獵人打到獵物,除了要向頭目家族或族長上繳獵物頭部與內臟外,亦須與家族成員、友人
等分享。所以,雖然現代的原住民社會與部落,物質生活並不豐裕,但部落亦少有乞討或餓死的
現象,部落人與人間互助、分享的精神,仍尚有餘溫(趙啟明,2002)。
三、狩獵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
狩獵不只是生活,更是一種職業吧!幾乎每年,我們在媒體上都能看到日本的漁民獵捕鯨魚
的事件,電視畫面上雖有國際保育人士的攻擊與輿論的批判,但日本漁民與政府從未退縮。日本
堪稱是先進民主的國家,人家是如何在保障漁民的生活與工作權?日本政府總能在保障漁民的角
色上展現其大國風範。又,加拿大的原住民族與美國的印地安人亦均有狩獵、捕漁權,並受到他
們國家與法律的保障。反觀臺灣,原住民族的狩獵權及工作權,又有誰保護啊!
狩獵,只是一種討生活的方式嗎?除了狩獵,原住民族不能用其他的方法營生嗎?更何況
1980 年前臺灣還有「獵戶」的存在呢!如果臺灣的社會仍然以為「狩獵」代表的只是一種取得
動物性蛋白質的方法,或則只是一種玩樂的遊戲?而不認真思考,它背後隱藏的其實是一種生活
方式,更是職業的「選擇」。選擇一種生活方式或職業,是不是一種「權利」?狩獵文化與農業
文化、漁業文化,有差別嗎?而我們的社會及法律,可以限制人民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嗎?
臺灣自詡為民主人權的國家,大家一定要好好思考,人民如果選擇「狩獵」為工作或職業,它涉
及的是生存權與文化權的憲政爭議,更是人權問題。面對如此關乎一個族群生存與文化的爭議
時,政府在思考立法政策上,能不謹慎小心嗎?在執法上不能有更多元的考量嗎?最重要的是,
我們的社會、我們的政府要站在人民的一方,還是一昧地要為野生動物請命。
伍、獵捕 V.S.管理辦法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的狩獵行為與活動,並非單純的經濟活動,更不是娛樂性活動,「狩獵」
所承載者乃原住民族文化傳統與族群命脈。自 1895 年日治時期,原住民開始失去傳統領域及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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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1945 年國府時期狩獵開始受到管制,1972 年全面禁獵,1978 狩獵成為犯罪了 ,1989 年 06
月 23 日﹤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布施行,原住民狩獵犯罪法制化。
野生動物的消失或減少,是因為原住民的獵捕嗎?是野生動物棲地的破壞呢?還是有其他原
因?個人以為,立法政策的不明究理,政府的顢頇無知,才是野生動物消失或減少的真正原因吧!
一、管理辦法及其內涵評析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保育法)第 20 條之 1 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原住民基於傳統
文化及祭典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於 2012 年 06 月 06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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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川如﹤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2 卷第 1 期頁 101-30(2012
年/春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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