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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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去製造槍枝,然後去打獵?如果是真的要,法律可以規定說那以前就不算,我們從哪個時代開
始,那這樣做下去不是一個很清楚的做法,我想請教專家學者說法律是怎樣定義,假設我本身真
的有那個血統,我是不是可以跟原住民一樣?如果我們搬到原住民部落去,我們是不是也跟原住
民一樣享有權利?
那第二個就是說,持槍、製槍的部分,我是覺得說將來這是個臺灣的產業,其實跟文化的部
分可以互相結合?例如:韓國的造船、遊艇的產業,它可以兩個都並存,可以發揚光大,可是現
在我們臺灣是海洋王國,結果變成是遊艇不會製造、不會用,弄到把這個產業都打死。還有一個
法律規定的部分,其實是我們要尊重法律,還是要法律、文化還有經濟可以並存、並榮,我們不
是要一個大法律規定在那邊,是死的。可是,如果將來的法,我知道我們的法是崇高無上,可是
跟不上時代的時候怎麼辦?我們還是要尊重這個法律,去慢慢拖、慢慢拖,然後把臺灣的國力打
下來嗎?其實,我們的一個文化也好,經濟也好,整個國力,我們把它幾乎是綁死的,那這個部
分,我希望學者專家能不能給我們很好的一個…不管是槍枝也好,或找是有關原住民攜拾漂流木
部分,難道也是一個違法嗎?它是一個根本文化的重要性質,可是今天有漂流木,他可以解決我
們很多的環境問題,可是國家、法律上它們是違法,要判刑的。我們法律上跟實際上一直是互相
矛盾,而且是跟不上時代的,那我們的法令要怎麼走?其實這個法律走到現在,從這邊看起來,
為什麼原住民不能光大自己的小米酒,那喝那個臺酒製造的米酒。因為我們規定完住民就是不能
私釀太多,造成文化的流失。我是希望能夠從這邊看到整個原住民文化的一個…法律是不是能夠
讓文化、正個經濟活絡起來,而不是只有看到槍枝這個部份,謝謝。
(1) 平埔族血統可否自製槍枝?如何判定得自製槍枝之身分?從何時起算、判定?
(2) 法律應該是要幫助文化、經濟,而不是將之綁死,法律跟現實一直相互矛盾,跟不上時代,
那法律到底要怎麼訂定?
發表人:許正次律師回應
我先回他剛剛身分的問題,上一場,大家有沒有注意那個管組長說只有他是漢人,采邑當場
抗議說:「我也是。」他也是漢人,但是,漢人跟原住民怎麼分?其實,我們知道原住民是一種
概念,當然你可以說有法律概念、有文化概念,就變成說:采邑他變得比原住民還原住民,但是
他血統裡面恐怕…你說有我們法律定義的十四族的嗎?恐怕沒有。那我本身,一半是阿美族的血
統,一半是漢人的血統,但是當我沒有去變更為母姓的時候,法律就說我是漢人。所以,你要看
是從文化定義還是從法律定義去訂的,那剛剛馬庭長他提的第三說,他說不能單從於法律來界定,
還包括從血統來定義,那到底血統論是不是一個定義原住民的好方法,那就變成你的血跟我的血
到底誰的血比較濃就對了?那恐怕不是這個問題,可能就變成…現在有一種觀點是說有沒有認同、
有沒有一種是從認同角度的…就是說如果用認同來定義原住民,我看采邑已經是。可是,如果用
血統來看的話,第一個要看原民會的態度,它現在是平埔族不定成我們法律上的原住民,所以意
思是說,原住民的概念,在法律的概念是浮動的,在文化的概念,千變萬化,認為說到底是以前
所謂的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平埔族……等等,要建立到哪裡這個光譜那都可以?當然不是,
那是一個概念的問題。我提到說,漢人也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它裡面可能有其他內涵,什麼客
家人、閩南人、河洛人……等等,意思是說應該是採一個功能性的解釋,像剛剛馬庭長講的那個
東西,它不是採單純法律上的角度去詮釋說,如果持有獵槍的,後來變一半為原住民,一半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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