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70
又想到一些事情:第一個,剛剛林老師、孟皇老師有講到未定讞的判決在這個位置之上,都有一
些顧忌。這一篇(文章)裡面,我根本不知道哪些是定讞、哪些是沒有定讞的,所以,這要從何論
起?我認為,我從這篇、在看這篇文章的時候,我先講第一個,附錄的部分,剛才附錄的部分看
起來似乎蘇會長跟謝教授我看起來立場是相近的,那下一個問題就是以後的問題,法律如果沒有
禁止的話,可不可以用這個去當作以後處罰的理由?包括說起訴審判,或是說…在去年第四屆的
時候,我發表一篇文章,那時候有幾個老師就有提到說那可不可以用機關槍掃射啊?那可不可以
用狙擊槍啊?這樣到底行不行?這個是有待思考,當然這個蘇會長附論這邊,他雖然一開始說有
正面意義,令人欣喜,但是後面好像又打了一耙?,所以看起來比較不像是令人欣喜,比較像諷
刺,那在來倒過來看結語的部分,蘇會長這篇文章整理了很多很多的案件,其實我研究所就念四
年,我這四年體悟到蒐集資料是件非常難、非常苦的事情,那麼,蘇會長這篇文章蒐集這麼多判
決,在結語這邊,我認為非常有價值、有意義的部分是什麼呢?在第五行開始,大家可以看到在
細查部分有罪案件判決理由這裡有寫:確認被告之生長過程環境、從事職業之類別、使用槍枝情
況做深入調查,看起來、看過去很通順,但我覺得我有比較深的體悟,從去年到今天,去年我在
發表文章回來的時候,我一直在想、一直在找文獻,為什麼我從第一屆發表到現在,好像什麼東
西都沒動?多了一個喜得釘,其他都沒有動?到底原因在哪裡?我後來想想想…想了很久,我覺
得是一個重點,就是我們把別人生命放在什麼地方?
一般的檢察官、 法官我們會說在量刑事項重罪刑法定,第五十七條說:對於一個人量刑,
要看他的犯後態度、他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這些,我們把別人的人生放在量刑輕重上面,但是
在對原住民的案件裡面,我們應該把它放在構成要件的考慮範圍,也就是說,一個人的生活或者
是說一個人的人生,我們可能實務上有太多的案件了,我聽說,這未經確實,我聽說我今年職務
調動後,手上有近兩百件沒有結。如果一個月再怎麼近六十到八十,各位,是我的話,我如果被
人家告,我當成被告,他兩天就要結一件…人家是一天就要結三件,我不敢相信這個例子,我相
信各位也是一樣。
現行實務上,我們有太多太多無解的東西,但是,回到這個文章來,我們要把人生放在什麼
地方?在原住民的這些案件裡面,有包括,不管是槍炮也好、野生動物保育也好,我去年寫過一
些東西,森林法也好,我們到底要把他人生放在什麼地方?我這邊提出的主張就是在構成要件的
呈示,應該要調查這個人的人生,就是這麼簡單的事情。而這個資源要讀多少?我提一個看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調查其實也是類似這種情況,它是會為了保護少年而做,在原住民的生活
方面,我認為也是應該一樣的出發點,所以,我這邊請大家如果有看這個論文集的話,一百二十
五頁以下,我們要看什麼多一個發表人?不是,是我另外去寫一個與談稿。個與談到其實很深,
我們來與談比較深入的,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法律的生命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其實,大家若有先
看到,或是回去再看,我直接講結論,這個法律,我覺得是有點無心插柳,柳成蔭。這個第一頁,
頁數第一百二十五頁,內容很多,提到…反統戰的作論,包括說這個很多很多…因素,如果翻過
來,我這邊幫大家整理,第一百二十六頁這邊,如果大家看完…因為那個時候,好像就是…我都
已經講好了,要讓…那時候叫山胞,家裡都有一兩支,魚槍更多,不可以做這個規定,最好是個
魚槍要刪除。結果到最後、到現在呢?我為了一個民國七十幾年的法律一直到現在變成好像原住
民文化、祭儀……等等,一些東西都摧毀殆盡了,這是我覺得非常令人在探討這段法令的時候,
有很多…不管是念法律也好,不是念法律也好,都會覺得這種情況似乎應該要改變了。我這邊直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