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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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她沒有律師來幫他做主張,那可以認罪、緩刑兩年,但是他要提供兩百多小
                   時的勞動服務。所以目前看起來這樣子的見解,好像在地方法院,我不確定說是怎麼樣?因為臺
                   東地方法院是有一個少年,十八歲以下年輕人也是因為山羌被抓,那也只是訓誡,所以,目前看
                   起來目前 103 年是有兩件是有結果,那還在觀察中。那我有一個疑問就是說因為祭儀的部分,這
                   四位布農族,他們很勇敢,大概就是因為祭儀部份被抓,那我的統計數字看起來,大部分都是自

                   用,就像專員講的,其實,用申請的方式,我覺得好像跟部落傳統的慣習是不一樣,所以大部分
                   都是因為自用被抓。那自用能不能用 102 年臺上字最高法院的見解,我是不知道,但是不是可以
                   就教於許律師?謝謝。

                   (1)  大部分的野動法刑事案件都是因為「自用」野生動物,而非因祭儀或文化,故因「自用」而
                       獵捕野生動物是否適用 102 年臺上字第 3541 號判決?
                   (2)  又野動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當初立法院立法有附帶決議必須遵守原住民飲食文化可否依此主
                       張?


                   發表人:許正次律師回應

                      那個其實在打這個案件的更一審,同一個時間,我也打另外一件自用獵捕山羌,另一隻,同
                   一個法官、同一個庭,那個有罪、這個無罪。所以,意思說,他們嚴格限制說要根據那二十一條

                   之一的除罪化規定是傳統文化及祭儀。他說你不是傳統文化,也不是祭儀,自用啊,不符合除罪
                   化的規定要件,就這麼簡單。所以說,到底二十一條之一的傳統文化能不能再擴張解釋?如果能
                   擴張解釋說自用、原住民自獵山羌也是傳統文化,對不對?這樣就有可能涵蓋在那個傳統文化的
                   概念底下。


                   提問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陳采邑律師

                        我記得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法的時候,在立法院有個附帶的決議是說要注意原住民的飲食文
                   化,那我不知道這部分是不是在法院裡面有去討論、判決業務有去注意到這件事情?我記得立法

                   院的附帶決議裡面是有,只是法院好像沒有這部分的論述?

                   發表人:許正次律師回應

                      對。因為那個部分會變成說,就像他在跟原基法理面所謂傳統文化祭儀自用、非營利,有些
                   概念法令會選擇性地要不要,但是理由是什麼,不知道。就像人家說為什麼原基法有,但是槍砲

                   法、森林法、野保法卻是選擇性地適用?像野保法只寫兩個:傳統文化、祭儀,自用不在,如果
                   採法律解釋,就變成你要擴張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這個不是不行,做得到。但目前法院實務是
                   沒有去做這種,他認為既然自用沒有被明定,作為阻卻違法,就不在裡面,那要不要擴張傳統文

                   化的概念,目前是沒有看到。

                   提問人:陳先生

                      你好,我本來想請教馬培基馬庭長,那剛好他提早離開。那在場有很多專家法律學者,我想
                   請教就是說,剛剛有提到這個持槍的身分是以原住民為主,那如果說今天其實我們都知道有些研

                   究報告說,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臺灣人都有平埔族的血統,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如果有興趣,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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