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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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原住民一條可能的活路。因此,本文想要探討的是,究竟原住民的傳統生活方式(狩獵、捕魚)
是否有被人權公約所保障?又其以什麼樣的方式獲得保障?是否有任何限制?
為回答上述問題,本文首先探討兩人權公約中有關原住民狩獵漁業權的法源及內涵,接著分析
人權委員會在過去幾十年中所累積的關於原住民狩獵漁業權的案件。此內容或可成為未來台灣原住
民主張其狩獵權與漁業權的法律基礎。
貳、 兩人權公約中之原住民狩獵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 簡稱 ICESCR)與《政治公民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Political and Civil
Rights, 簡稱 ICCPR)為聯合國大會於 1966 年 12 月 10 日通過之國際人權公約,與「世界人權宣
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合稱「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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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為國際社會上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權基準。
原則上,「世界人權宣言」主要在闡述基本人權範疇,而 ICESCR 及 ICCPR 則進一步將各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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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內涵細緻化。 然而,即便如此,對於因簽署兩人權公約而對該國人民負有維護其基本人權的國家
(政府)而言,兩人權公約的條文內容仍然是過於抽象而使得國家(政府)無從遵從。為了進一步
釐清權利內涵,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下簡稱經社文委員會)與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在過去幾十年間,陸陸續續為
ICESCR 以及 ICCPR 中的重要條文內容進行解釋,而這些解釋通稱為「一般性意見書」(general
comments)。理論上,這些「一般性意見書」非兩人權公約的正式條文,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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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為人權委員會在審酌申訴書(complaint) 時,會將其作為判斷國家(政府)是否違反其義
務的標準,因而使得「一般性意見書」具有「實際上」的法律效力,因此,當我們在敘述兩人權公
約的權利內涵時,應將之一併考慮。
仔細研讀兩人權公約的條文內容,我們看不到任何與原住民狩獵權或漁業權有關的內容,然而,
當我們進一步研究針對條約條文所作的解釋(一般性意見書),我們可以發現,兩人權公約裡確確實
實有關於原住民狩獵權、漁業權的保障內容,而其權利主源來自於 ICESCR 第 15 條第 1 項(a)款之
「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以及 ICCPR 第 27 條之「少數民族的文化權」。以下分述之。
一、 ICESCR 第 15 條第 1 項(a)款之「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
ICESCR 第 15 條第 1 項(a)款規定,「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此權利內容看似清楚明瞭但又
過於抽象,到底何謂「人人」?何謂「參與」?何謂「文化生活」?而對於原住民來說,這個條文
又具有什麼意義?
(一) 「文化生活」(cultural life)
首先,關於文化生活的定義?對於經社文委員會來說,文化是一個「歷史的」、「動態的」和「不
斷演變的」的生命過程,因此,文化生活並不僅僅包括過去的人類表現,還包括了現在以及將來的
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
進。」
8 廖福特主編,《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序言,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201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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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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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當人民發現自己基於兩人權公約的權利被國家(政府)所侵害時,在窮盡國內一切救濟程序仍得不到適當地救濟
時,他可以直接向人權委員會(現已改制為「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提出申訴(compl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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