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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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的子彈有幾種?—評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



                                    第 5093 號判決中關於子彈的傍論





                                                        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摘要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93 號判決是一個畫時代的判決,終審機關對於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所稱的自製獵槍是否僅限於前膛裝填火藥與填充物的槍枝,終於給了明確的

                   答案,法院明白表示可以免責的自製獵槍不限於行政機關所一再堅持的前膛槍,案例中的後膛槍
                   也屬於自製獵槍。不過,令人意外的是,該上訴案件的事實與爭點僅是「原住民被告所製造的那
                   把裝填『喜得釘』的土造長槍是否為自製獵槍」,尚不及於子彈,但最高法院卻神來一筆地指出:

                   「原住民既得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自製獵槍,自包括該獵槍所適用之『自製子彈』,為本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隱藏性』要件,此乃法律條文與法規體系之當然解釋。」最高法院特別加
                   上這一小段脫逸事實與爭點的抽象法律意見究竟想要解決什麼問題?本文認為,最高法院應是體
                   察到下級審法院間就子彈有無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免責規定適用的問題發生歧異,這樣的歧
                   異又因子彈的罪名通常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而一直未能統一,因此熱心地以傍論的方式說明終審

                   法院的立場,試圖為爭議畫上休止符。最高法院的積極做法誠然令人耳目一新,不過,在判決中
                   提出一個欠缺案例事實與爭點,且寥寥數語的抽象法律意見,在我國科層的司法文化中,形同於
                   造法,反映了著最高法院向來只給下級審答案,卻不問論理、討論及對話的作法。又其參照「原
                   住民自製獵槍」免責規定,提出「原住民自製子彈」亦在免責之列,雖似符合常識,實質上卻是

                   未探究槍枝與子彈在本質上有無區別的機械式做法;未能針對過往爭議案例皆集中在「非制式子
                   彈」,而非「自製」這一點,特以說明之;其間看不出有何文化論述的基礎;就子彈免責範圍之
                   大小未提出政策性思考方向。解釋的路徑與內容均有缺憾之處,能否就此平息爭議,殊值懷疑。




















                       本文係供研討會發表使用,會後必有意見修正與資料補充之需,請暫勿引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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