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20
槍枝不殺人,只有子彈才會。
1
Guns don’t kill people, but bullets do.
1 前言
槍枝與子彈在使用上缺一不可(除非以槍枝的槍托或刺刀部位作為攻擊使用),不過,在槍
枝與彈藥管制法律的體例中,槍枝一直都是主要對象,子彈則屬次要,本文則是將焦點放在向來
的配角上。
本文旨在探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原住民族製造、運輸
或持有自製獵槍的免責規定,其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子彈」?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是否限定於特
定款式或類別的子彈才有免責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2013年12月17日102年度台上字第5093
號判決中試圖解答這個問題,認為:「原住民既得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自製獵槍,自包括該獵槍
所適用之『自製子彈』,為本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隱藏性』要件,此乃法律條文與法規
體系之當然解釋。」。最高法院認為「自製子彈」有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免責規定的適用,
如此的解釋是在回應什麼問題?解釋方法與內容是否妥適?是否能夠解決問題?
本文追溯並分析下級審法院就此爭議的歧異,認為最高法院的用意在於統一下級審分歧的
法律見解,不過,最高法院卻是利用一個欠缺案例事實及爭點的場合來提出抽象的法律意見。在
我國科層司法文化下,最高法院的意見縱使不是針對爭點而發,充其量只是傍論,仍會對下級審
產生實質的拘束力,只不過,憑空出現抽象法律見解的解釋方法顯然踰越司法權的分際,也偏離
了近年來最高法院打算改革以抽象法律意見為核心的判例與決議制度。又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見使
用「自製」一語,未多加解釋,亦欠缺政策性的說明與考量,「自製子彈」究竟為何仍屬不明,
而且,由於把重點擺在「自製」,而不是「狩獵」,隱約投射出主流族群懼怕野蠻民族又鄰恤落後
民族,因而施以小小恩惠的心理,不脫主流族群描繪他者原住民族的思考。在解釋方法與內容均
可議論之下,見解的深度與說服力尚嫌不足,該項爭議仍有再次浮現的可能。
2 問題的提出
主流族群認為原住民族使用槍枝及子彈是一種威脅,亦即,原住民族一旦擁有具有威力的
2
武器,將會對於主流族群的社會秩序及安全造成危險。 這個想法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於是,法
律上對於原住民族使用槍枝子彈的管制,都是以壓抑或抑制(discourage)作為原則,迫不得已
時才略開個小門,只有在不致威脅到主流族群的範圍內,原住民族才有使用槍彈的空間。近年來
原住民族權利保護意識的高漲,多元文化價值受到肯認與重視,以使用槍彈作為前提要件的原住
1
Christopher Simser, Biting the Bullet, NAT’L REV., March 13, 1987 at 30 (quoting comedian Pat Paulsen), cited in
Scott. D. Dailard, The Role of Ammunition in a Balanced Program of Gun Control: A Critique of the Moynihan Bullet
Bills, 20 J. LEGIS. 19 (1994).
2
漢人認為原住民族持有獵槍是一種威脅,這種心態可以從下面這篇報導一覽無疑:「警方指出,原住民使用的傳統獵槍,
幾乎都屬於『前膛炸』的擊發方式,這種擊發原理是以槍膛外敲擊底火,底火則以運動會訊號槍的火藥薄片充當即可,
槍膛內部裝進黑色火藥,再從槍管內放入散彈,底火爆炸引燃槍膛內部的黑色火藥,再推送出散彈,散彈沒有彈殼,使
用小鋼珠、鉛塊或是八號鐵絲段塊組成的硬物。…警方說,目前有部分原住民獵槍已經研發至『後膛炸』,這種以撞針
撞擊獨立彈殼底火,觸發彈殼內填裝火藥及散彈的擊發方式,被認為殺傷力較『前膛炸』要大,而且填裝快速。…警方
說,目前生活習慣特殊國民自衛槍枝管理辦法、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等法令,尚未明文規定自衛槍枝的擊發方式,在原住
民獵槍有增多趨勢的情況下,不免令人憂心。」。請參考:楊宜中,年輕莫那魯道獵槍屬前膛炸,自由時報,2011 年 9
月 26 日,社會新聞版。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26/today-so3-2.htm (last visited Aug. 8, 2014).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