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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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之槍彈刑責與刑事法之合理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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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重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摘要
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雖於 2001 年修法後,對於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
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及原住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
出租、出借或寄藏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排除其刑事責任。然而,原住民製用槍械
行為之可罰性並非已全然豁免。當原住民之相關槍彈支配行為不符前揭槍砲條例之限制成罪要件
時,則其違反槍砲條例之刑事責任仍然存在。原住民因此獲罪的司法實務案例仍一再發生。惟依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
文化。而狩獵文化既為原住民族所固有的生活及文化,則製用狩獵必要工具之槍彈若為槍砲條例
所過度限制,並課予刑責,是否有違上述憲法維護原住民族文化意旨,即非無疑。本文嘗試解析
我國刑事司法實務認定此類案件成罪之重要理由。並從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之角度觀察,評釋我國
法律與司法實務是否已充分尊重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另參照德國武器法(Waffengesetz,
WaffG)之相關規範,特別是其中關於因狩獵而許可持槍的第 13 條規定,期亦能從比較外國法
例獲得原住民槍彈製用行為合法規範之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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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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