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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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力之各式槍枝)應予平原對待之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要求,一般性增設情節輕微減刑條款,
以避免情節輕微個案卻遭重刑宣判之不當。此等被動式立法之缺失,即凸顯於原住民所涉犯之槍
彈案件中。蓋原住民所涉犯槍砲條例犯罪所更常使用之槍枝類型,為該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其他具殺傷力之槍砲類型。是雖經修法,然因大法官前所明確指陳之違反(責任原則暨)
比例原則之違憲情況既仍存在,無異於預告將再次違憲宣告之不必要司法資源耗費。於上述立法
嚴重缺失解決之前,司法機關於適用法律之際,自應秉持前述相關憲法原則之要求及大法官釋字
第 669 號解釋意旨,合憲性解釋槍砲條例之各該規定,賦予個案合法妥適之法律制裁效果。
四、實證研究結果否定原住民使用槍彈之危害預設
立法與司法實務對於原住民使用槍彈的容許與否及其範圍之嚴格認定,不可諱言,應仍肇因
於使用槍彈本身對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之預設(槍砲條例第1條參照)。然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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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持有槍彈業已久遠 ,且持槍狩獵又屬於其固有文化之內涵,則對於原住民族因其使用槍彈
而課予刑責,自當經實證證實其持用槍彈確實存在規範所預設之一般性危險。否則,制裁規範之
設立基礎及其制裁程度即因欠缺正確基礎而有所偏差。
本文以最高法院裁判為檢視對象,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官版內,不限定時間區段,
在「全文檢索語詞」欄位以「原住民&槍-無罪」(即原住民與槍,但不含無罪)為條件查詢,共計
獲得 49 件案件。當檢索條件變更為「原住民&槍&殺人」(即原住民與槍及殺人)時,則共獲得 14
件。經具體檢視此 14 件判決之內容後,得知其中僅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574 號判決(起訴案號:
南投地檢署 100 年度偵字第 1796 號),是對於具原住民身分之被告,為持槍殺人既遂罪之有罪
判決。另僅 98 年度台上字第 5639 號判決(起訴案號:花蓮地檢署 93 年度偵字第 2662 號),
對具原住民身分之被告,為持槍殺人未遂罪之判決。至於 96 年度台上字第 502 號、95 年度台
上字第 4256 號及 94 年度台上字第 6587 號,係因案件曾經發回更審之故,與 98 年度台上字第
5639 號判決實為同一案件。其餘案件則或為原住民身分者為被害人(即 88 年度台上字第 1267
號、87 年度台上字第 2013 號、86 年度台上字第 3640 號、85 年度台上字第 2917 號、84 年度
台上字第 5649 號、84 年度台上字第 1623 號及 83 年度台上字第 5281 號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等案判決。因涉強制性交罪,故判決不公開),或與原住民身分之被告無涉(98 年度台上字第
3865 號、95 年度台上字第 2324 號)。因此可得知,原住民實際持槍犯殺人(既、未遂)罪者
僅 2 件,佔原住民持槍成罪案件(49 件)之比例僅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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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以非原住民為對照組 ,在相同資料庫及欄位內,不限時段,以「槍-原住民-無罪」(即槍,
但不含原住民與無罪)為條件查詢,共計獲得 13680 件。當蒐尋條件變更為「殺人&槍-原住民-
無罪」(即槍與殺人,但不含原住民與無罪)時,則共獲得 2489 件,經換算非原住民持槍殺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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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王皇玉,文化衝突與台灣原住民犯罪困境之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6 卷 3 期,2007 年 9 月,頁 285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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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實證研究應就研究變因(原住民)設立對照組(非原住民)之方法上必要性,vgl. Meier, Bernd-Dieter, Kriminologie,
4. Aufl., 2010, § 4, Rn.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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